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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79W/2025-00015 文  号 灵农(动检)罚〔2025〕1号 生成日期 2025-01-10
责任部门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处罚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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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灵武市汇聚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76HQKG7W  

住所(住址):宁夏灵武市养殖基地生猪养殖园区  

法定代表人:展乐乐  

当事人灵武市汇聚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9月25日,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灵武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移交的《关于移交核查相关问题线索的函》,称灵武市汇聚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货车宁AX163P拉运生猪未进行畜禽运输车辆备案。

当日,执法人员到灵武市汇聚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现场对涉案车辆、车辆行驶证、企业营业执照、驾驶员驾驶证、动物出栏记录等证据资料进行了取证,对公司法人展乐乐、驾驶员王红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展乐乐、王红二人称,货车宁AX163P主要用于从公司养殖场将需要出售的小猪仔拉运至2公里外的临时转运站,由养殖场员工王红驾驶。最近一次拉运生猪是在2024年9月5日,共拉运了410头左右生猪,该车拉运生猪未进行畜禽运输车辆备案。从动物出栏(报检)记录看出,自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以来,养殖场几乎每个月都会有生猪出栏需要拉运。

10月1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灵武市汇聚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可以证明:

1.灵武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移交的《关于移交核查相关问题线索的函》1份。

2.灵武市汇聚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展乐乐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展乐乐询问笔录1份。

5.王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王红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

7.王红询问笔录1份。

8.灵武市汇聚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货车宁AX163P行驶证复印件1份。

9.灵武市汇聚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动物出栏记录复印件1份。

10.灵武市汇聚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规模养殖场消毒记录复印件1份。

11.涉案车辆宁AX163P现场照片1份。

12.视听资料1份。

20241228,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灵武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动检)罚告〔20248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灵武市汇聚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之规定处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认错态度诚恳,未造成危害后果,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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