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杜少云
住 所:灵武市崇兴镇杜家滩村八队
当事人杜少云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2月6日,本机关收到灵武市公安局《关于杜少云涉嫌违法的线索推送函》,称杜少云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8日期间,向犯罪嫌疑人杨占云出售病死牛犊共计8头,非法获利1300元。
2025年1月7日、2月25日,执法人员对杜少云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其微信转账记录进行了取证。当事人承认在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其养的8头牛犊因感冒生病、吃胀、管理不善等原因死亡。2022年年底其认识了杨占云,杨占云自称收病死牛要喂狗。其向杨占云出售了8头病死牛犊,共计1300元,均是杨占云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与灵武市公安局提供的杜少云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金额一致。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可以证明:
1.灵武市公安局《关于杜少云涉嫌违法的线索推送函》1份。
2.杜少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杜少云询问笔录2份。
4.杜少云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照片1份。
5.灵武市公安局移交杜少云询问笔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资料1份。
6.视听资料1份。
2025年3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灵武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农(动检)罚告〔2025〕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进行处罚。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经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