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武市佳德宠物诊疗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
住所(住址):灵武市城区街道中心街1003号
负责人:李**
当事人灵武市佳德宠物诊疗诊所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7月16日,本机关收到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抽检当事人经营的名称为(雷米高)全价全期猫粮(生产批次:2025年2月13日)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粗脂肪含量检测结果(5.9%)低于产品指标(≥14%)且低于判定标准(≥13.20%),判定该产品所检项不合格。2025年7月25日灵武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5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佳德宠物诊疗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抽检的饲料全称为“(雷米高)全价全期猫粮”,生产批次:2025年2月13日,在店内未发现涉案饲料实物,只有空的包装袋,在包装袋上印有“合格”字样。店内有留存的抽检样品,样品编号为2025SJ-CJ0074,有涉案饲料的购货票据,无纸质销售记录,无价格标签。在该诊所的墙上贴有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李**职业兽医资格证书,资质健全。
2025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佳德宠物诊疗诊所经营者李**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其身份证、营业执照、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资料进行取证。李**称,其于2025年7月3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关于抽检的涉案饲料的检验报告,判定涉案饲料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李**称,涉案饲料是其于2025年3月22日在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宁夏爱宠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段**)通过微信购买的,共购买了10袋,每袋5千克,单价123元,共计123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了段**。10袋涉案饲料,其自用了8千克,共销售了8袋又2千克,销售金额共计1862元。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灵武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灵武市佳德宠物诊疗诊所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函1份。
2.灵武市农业农村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
3.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报告1份。
4.佛山市雷米高动物营养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涉案饲料2025.2.13批次产品主成分检验报告1份。
5.灵武市佳德宠物诊疗诊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
6.现场拍摄涉案猫粮包装袋照片1份。
7.现场拍摄灵武市佳德宠物诊疗诊所门头照片1份。
8.李**提供进货单1份。
9.灵武市佳德宠物诊疗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灵武市佳德宠物诊疗诊所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
11.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2.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李**询问笔录1份。
14.李**提供佳德宠物诊疗诊所用品零售清单价格表1份。
15.李**提供涉案饲料销售记录和转账凭证1份。
16.视听资料1份。
2025年10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灵武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农(饲料)罚告〔2025〕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认错态度诚恳,本机关经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依法依规实行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对未记录的纸质销售台账立即改正,如实记录饲料销售情况。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猫粮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陆拾贰元整(¥1862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以上共计叁仟捌佰陆拾贰元整(¥386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非税收入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