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高质量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收官战,我们着力提升脱贫户、监测对象、政策性移民(吊庄移民、“十二五”生态移民、“十三五”易地搬迁移民)、“八必访”对象、低收入群体(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年低保最高标准1.5倍)对产业、就业帮扶的认可度,现对《中共灵武市委员会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扶持政策〉的通知》(灵党发〔2023〕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特制定以下补充措施。
一、强化产业帮扶措施
(一)落实好现有政策。一是组织好政策申报。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村(社区)全面落实20号文件政策,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群众积极申报。对申报有困难的群众,由帮扶责任人、网格员(队长)、村(社区)干部协助办理申报手续,切实做到应报尽报。二是做好审核验收。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按照“村级初验、乡镇(街道)终审、市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提请市政府审议和乡村两级公示公告”的程序,遵循“成熟一批、验收一批、兑付一批”的原则,压茬推进政策申报验收工作。优化调整办理流程,梳理并减少冗余证明材料(具体由相关行业部门确定),保留关键必要资料(能确保政策兑付的真实性、可靠性即可)。三是加快兑付进度。用足用活现有政策,开辟资金兑付“绿色通道”,将乡村两级公示公告时间压减至每级5天,市政府增加研究审议频次,全力确保政策资金在最短的时间内兑付到群众手中,切实做到应兑尽兑,发挥政策聚合效应。
(二)调整优化政策。一是将20号文件中“对农户自有或租种设施温棚(最少1栋)并自己经营种植的,每户每年给予一次性种苗、田间施肥补贴2000元”的政策,修改为“对农户自有或租赁设施温棚(最少1栋)且自己经营种植的,每户每年给予一次性种苗、田间施肥补贴2000元/亩(棚内净面积)”。二是将《灵武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产业扶贫补贴政策完善减贫带贫机制的实施意见》(灵党发〔2020〕19号)中“对生态移民和建档立卡户新建高效节能日光温室一次性补助3万元/亩,新建高度5米(含5米)以上全钢架大跨度拱棚一次性补助3万元/亩(以上均为棚内净面积),同时享受自治区、银川市和灵武市产业奖补资金。其他贫困村除建档立卡户以外的农户建造温棚的补助资金由地方资金解决,补助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政策,和20号文件中“新建高效节能日光温室一次性补助3万元/亩,新建高度5米(含5米)以上全钢架大跨度拱棚一次性补助3万元/亩,5米以下全钢架大跨度拱棚一次性补助6000元/亩,移动大棚一次性补助2000元/亩(以上均为棚内净面积)”的政策进行整合,调整为“对新建设施温棚(拱棚)的补助,按照上级(中央、自治区、银川市)财政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及其他可用于兑付到户奖补的资金)与灵武市本级财政资金1:1配套给予补助,即新建高效节能日光温室一次性补助6万元/亩(上级财政资金补助3万元,灵武市本级财政补助3万元),新建高度5米(含5米)以上全钢架大跨度拱棚一次性补助6万元/亩(上级财政资金补助3万元,灵武市本级财政补助3万元),5米以下全钢架大跨度拱棚一次性补助1.2万元/亩(上级财政资金补助0.6万元,灵武市本级财政补助0.6万元),移动大棚一次性补助4000元/亩(上级财政资金补助0.2万元,灵武市本级财政补助0.2万元),以上补助均以棚内净面积为基准测算补助金额”。
(三)大力发展庭院经济。支持和鼓励群众利用自家自留地、庭院发展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鲜切花、盆景花卉)、小规模养殖(牛、羊、猪及鸡鸭鹅等禽类)等庭院经济,给予政策支持,拓宽群众增收渠道。对从事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鲜切花、盆景花卉)增加收入的,按照净收入(根据验收时市场现行单价和产量测算)的10%给予补贴;对从事养殖牛、羊、猪的,按照20号文件关于养殖业政策标准给予饲草料补助;对群众饲养鸡鸭鹅等禽类达到出售标准(仅限成年禽类,不含鸡苗、鸭苗、鹅苗等幼苗出售)的,按照10元/只给予饲料补助,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
(四)强化联农带农作用。一是国有资产和集体经济联农带农。确权到乡镇(街道)的国有资产、确权到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要制定收益再分配使用方案,拿出一定比例净收益资金(原则上资金分配额度不得小于资产净收益的40%),用于向群众分红、救助困难群众、购买乡村公益岗等。二是发挥优势特色强农。临河镇、东塔镇等围绕长枣产业,通过发展设施长枣和紫晶枣、酒枣、枣汁等深加工挖掘农户增收潜力。根据长枣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关于促进灵武长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试行)》(灵党发〔2023〕18号),切实发挥政策强农作用。崇兴镇、临河镇、马家滩镇、白土岗乡等结合“封育禁牧、出户入园”,持续挖掘养殖业优势潜力,在辖区内选择合适地点建设小集中养殖园,财政资金给予场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鼓励群众发展壮大养殖业。梧桐树乡等紧扣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项目、梧桐乡野、陶家大院等资源优势,持续挖掘庭院经济、露地蔬菜等产业潜力,采取“合作社+农户”“种植大户+农户”等联农带农作用明显的经营模式,持续带动群众增收。郝家桥镇要围绕设施蔬菜、上滩韭菜等优势产业,加快推进老旧温棚改造和更新换代,围绕乡村振兴衔接资金谋划一批到户到人产业项目,持续做大做强产业规模。加大品牌培育和农产品销售市场开拓力度,培养一批本土市场开发经纪人,整合辖区内现有冷链分拣资源,畅通农产品分级销售渠道,确保群众农产品卖出好价钱。各乡镇充分利用辖区资源禀赋、立地条件等,扬长避短,挖掘培育一批符合当地自然环境、联农带农作用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五)发挥金融助力作用。一是拓宽金融小额信贷和“富民贷”渠道。由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监管支局、农业农村局、融资担保公司、各驻灵银行、各乡镇(街道)配合,组建金融服务专班,下沉乡村开展面向群众的金融小额信贷和“富民贷”送政策、送业务、送资金活动,宣传金融贷款政策,摸清群众贷款需求,优化贷款申请条件,简化审批流程,打通群众贷款“肠梗阻”,确保有产业发展和其他经营意愿且有贷款需求的群众应贷尽贷。二是发挥农业产业保险作用。动员群众积极购买农业产业保险,落实农业产业保险补贴政策,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抗风险能力。
二、完善就业帮扶措施
(一)优化就业服务,全力提升就业帮扶质效。一是强化政策宣传。组建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就业帮扶宣传队伍,形成上下联动、分层负责、全域覆盖的工作机制。持续发挥人社服务小分队、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及网格员作用,常态化开展就业政策宣传。二是搭建就业桥梁。深入开展稳内拓外促就业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直播带岗”“入企探岗”“送岗下乡”“送岗上门”等活动,精准推送岗位信息,促进人岗匹配。推进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组织乡镇(街道)开展招聘会,打通就业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三是实施就业帮扶。市人社局及时梳理更新全市岗位信息库信息,组织各乡镇(街道)持续跟进辖区内劳动力摸底调查,对有劳动能力的群众,依据群众需求和自身情况,从全市用工信息库中筛选匹配度高的岗位进行“点对点”推荐,着力解决群众有需求无岗位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充分利用辖区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厂矿企业等,吸纳带动周边群众就地就近就业。
(二)开展技能培训,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市人社局组织各乡镇(街道)摸清劳动力培训需求和参训人员情况,利用农闲时节,于11月底前开展不少于5期培训班,推动技能培训向基层村社延伸。推动“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以劳务市场急需紧缺技能岗位为导向,围绕电工电焊、叉车、美容美发、家政服务等易就业工种设置培训课程,加强与用人单位对接,提升培训转化率。
(三)坚持精耕细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持续发挥劳务经纪人带动就业作用,郝家桥镇、马家滩镇、白土岗乡等深入挖掘劳务经纪人资源,开展劳务经纪人培训,着力打造一批有水平、高素质的劳务经纪人队伍,将合适的劳动力精准输送到急需岗位上。对组织稳定就业的劳务公司(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按照20号文件政策给予资金补贴,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对自费培训考试取得证书的,按每个证书给予1000元补贴。
(四)强化项目引领,全力释放本地用工潜力。2026年衔接资金及涉农资金,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和联农带农作用突出的项目。在各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类项目上推广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单位在用工上优先使用脱贫户、监测对象、“八必访”对象、低收入群体等劳动力,具体吸纳带动人数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与施工企业商定。市工商联发挥“万企兴万村”机制作用,积极与我市辖区内企业对接,动员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优先就近使用当地劳动力。
(五)开发政策岗位,拓宽劳动者基层服务空间。持续扩大政策性岗位规模,针对农村毕业大学生(含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由市人社局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发村(劳务移民社区)级事务协理员岗位,协助开展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工作。岗位数量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市财政资金购买岗位,暂定合同期一年(具体时限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之后根据帮扶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市人社局加快制定《灵武市村级事务协理员开发管理办法》,明确岗位管理、安置程序、薪资待遇等,着力解决脱贫户、监测对象、“八必访”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中劳动力就业难问题。
三、拓宽政策覆盖面
20号文件政策,原适用范围为政策性搬迁安置移民(“十二五”生态移民和劳务移民,“十三五”劳务移民,狼皮子梁地区吊庄移民)、脱贫户(不含脱贫不享受政策户)和全市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更好地满足当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需要,现将政策适用范围拓宽至“八必访”对象和农村低收入群体,全面提升政策效能。
四、其他事项
1.本文中除调整优化、整合规范、新补充政策和适用范围等内容外,其他政策和措施与20号文件有冲突的,以20号文件政策为准。
2.本文中涉及产业部分政策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涉及就业部分政策措施,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