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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任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通知

信息来源: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2-26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证发放管理工作的要求,经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聘任白丽为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职仲裁员,聘期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2029年12月15日止。续聘李娟同志为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职仲裁员,聘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续聘龙文娟为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聘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上述人员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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