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人: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 由: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你单位限期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灵人社监令字〔2021〕48号)。证据:1.2021年8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1份、2021年9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1份、2021年10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1份、2021年11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1份;2.工资发放明细表(马建祥提供)4份;3.工程承包合同;4.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47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金额:5000(伍仟元整)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银行灵武支行,地址:灵武市城区街道南街柳树巷1号办理交款。(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帐号:29000******000201,开户行:宁夏银行灵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灵武市人民路61号,邮编:750400 电话:0951-8768373
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