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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8885Q/2023-0005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3-20
责任部门 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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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人社部门行业监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及劳动用工环境,根据《灵武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关于报送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灵双随机办〔2023〕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2022年3月至10月。

(二)抽查对象:市人社局监管范围内登记注册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单位)、未经许可或登记但实际从事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

二、抽查内容

(一)规章制度方面。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二)劳动合同及招工用工管理方面。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关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年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四)禁止使用童工方面。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或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是否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岁未成年人。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用人单位是否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方面。用人单位是否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七)社会保险方面。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等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经核定征收后是否存在延迟缴纳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将缴费明细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钱物。

(八)人力资源服务方面。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招聘就业信息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情形;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和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变更手续、超越许可范围接受代理业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出租、变卖许可证,提供虚假人才市场信息或作虚假承诺,以转让、挂靠、承包等方式经营,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招聘人才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同意向应聘者收取报名、登记等费用,以交纳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作为聘用的条件等行为;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情形。

(九)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方面。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否存在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登记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情形;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注书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十)劳务派遣方面。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规定义务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有将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上限;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十一)高温劳动保护方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十二)妨碍行政执法方面。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

三、抽查实施过程   

(一)制定计划。根据抽查对象,合理确定抽查范围、比例、频次及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等内容,确定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参与部门,年内组织发起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不少于1次。

(二)抽查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求。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协同监管平台开展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取检查人员。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尽可能整合资源,优化检查内容,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在系统内开展执法单位和科室横向联合执法检查,最大限度提高执法效率。在此基础上,采用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方式,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

(三)抽查公示。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主体,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检查工作结束后,第一时间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录入双随机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录入时限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力求做到抽查过程严格规范,抽查结果公开公正,情况反馈准确及时。

(四)抽查结果处理。对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2023年灵武市人社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2023年灵武市人社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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