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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11/2021-00029 文  号 宁人社规字〔2020〕 20号 生成日期 2021-04-06
责任部门 灵武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稳岗就业
所属“五公开” 服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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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切实帮助其及时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20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 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在我区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指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四)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五)部队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六)复员退伍军人:指已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七)失地农民:指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八)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九)戒毒康复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十)刑满释放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十一)社区矫正人员:指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十二)低保家庭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申请审核

(一)认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多点受理、县级审核程序进行。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现场办理,也可通过人社“掌上12333”、“我的宁夏”政务APP,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等自助办理。

(二)认定审核。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区(村)对线上线下申请材料即时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可以核实的,即时办结;需人工核对或实地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注明认定时间。

三、退出管理

各地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注销:

(一)已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五)因失去联系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六)退出低保待遇、丧失劳动能力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八)其他已实现就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牵头部门,要持续加强与民政、司法、公安、残联等部门的协同和数据共享,切实优化服务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做到“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二)加强认定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以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2号)文件为基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扎实做好失业登记各项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扎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已就业或退出就业授助的,及时予以注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强化责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落实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更是开展好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重要前提,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就业补助资金的高效使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序衔接,实现科学、动态、全面化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4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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