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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11640112010148885Q/2025-0006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5-09-05
责任部门 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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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处罚人:陕西瑞智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陕西瑞智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存储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经核查,你单位2024年所承建的灵武宝丰光伏200MWp跟踪支架设计、采购及施工项目(四、五、六标段)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于2025年4月3日已逾期。2025年4月3日,该工程保险保单到期后,依旧处于施工状态。证据:太平洋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保险保单编号AYICA032HT24QAAAAA10,担保金额3084000元,起始时间2024年4月4日,终止时间2025年4月3日。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罚款捌万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银行灵武支行,地址:灵武市城区街道南街柳树巷1号办理交款。(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开户行:宁夏银行灵武支行,账号:290001411000002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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