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兴(身份证号码1302XXXXXXXXXXXX12):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在灵武市参加的“西部大开发”活动(项目),实际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利益的传销组织。你受他人介绍参加该传销后,为进一步获取返利,以该项目具有小投资大回报、灵武市是国家新的特区、有新的政策等为由介绍、诱骗姚叶梅以33500元/单进行“西部大开发”投资,在姚叶梅参加名为“西部大开发”的传销活动期间,共计投入4单,合计134000元,你作为其上线因此获得返利2584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你的陈述、姚叶梅陈述、你的指认图片等主要证据证明。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一)(三)项的规定,你的行为符合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情形,且你参加传销后又介绍、诱骗姚叶梅参加传销并进行高额投资。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840元(贰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2.罚款300000(叁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马励鹏 王清华 联系电话:0951-4031315
联系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65号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