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保菊(身份证号码6201XXXXXXXXXXXX26):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在灵武市参加的“西部大开发”活动,实际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利益的传销组织。2019年4月,你受他人介绍、诱骗,至宁夏贺兰县搞“国家人力资源扶贫项目”。
至2023年7月,你为获得更高的“返利”,介绍其朋友贾喜兰、王育兰、祁小红作为其直接下线参加了“西部大开发”传销,在公安机关调查韦保菊期间,在其住所处发现其收缴的下线的“投资金”67300元,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并随案移交至我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我局对你制作的《询问笔录》、灵武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等主要证据证明。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一)(三)项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的情形,你的行为属参加传销行为且介绍诱骗了他人参加了该传销。”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财物,现金67300元;2.罚款300000(叁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马励鹏 王清华 联系电话:0951-4031315
联系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65号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