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菊花(身份证号码6203XXXXXXXXXXXX48):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西部大开发”“国家人力资源双项扶贫项目”“中国梦”等缴纳33500元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传销组织。该组织的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假借国家在宁夏有好政策,投资国家项目每月就会返利的名义发展人员,并且要求被发展人员进一步发展其他人加入。参与者的报酬根据他们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人数进行计算,每发展一个下线,可以返利4940元,每个下线算10分,发展60个,达到600分后可以上平台,上平台后国家会分红300万至500万且可以佩戴黄金标志。该组织以福利倍增的模式发展下线。2021年3月,你受网友介绍、诱骗,至宁夏灵武市搞“国家人力资源扶贫项目”。
经公安机关认定,你为获得更高的“返利”,以至灵武市投资“国家人力资源扶贫”“西部大开发”的项目可以获得高额返利为由,又介绍、诱骗你朋友刘倩、刘维、何宽作为其直接下线参加了“西部大开发”传销,在公安机关调查你期间,在你住所处发现你上平台的标志:黄色金属戒指、手镯、项链。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并随案移交至我局,我局由你确认完好无误并由你签署领条归还于你。
上述事实主要有我局对你制作的《询问笔录》、灵武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等主要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一)(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的情形,你的行为构成参加传销行为且介绍诱骗了他人参加了该传销。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300000(叁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马励鹏 王清华 联系电话:0951-4031315
联系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65号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