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灵市监罚催〔2026〕4号
灵武市郑银太炸鸡店:
本局于2025年9月1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处罚〔2025〕13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欣、曹永武 联系电话:0951-4021414
联系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65号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