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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信息来源: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6-29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市监罚催〔20260629-03


孙海忠

本局于2025102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处罚〔202421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300000元(叁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0336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之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灵市监罚催〔20260624-0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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