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市监罚催〔2026〕0629-01号
尚菊花:
本局于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处罚〔2024〕32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罚款300000(叁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之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灵市监罚催〔2026〕0624-0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