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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4-00030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4〕22号 生成日期 2024-03-11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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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东塔镇自正瓜果蔬菜中介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70GG36D

住所(住址): 灵武市东塔东郊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唐自正

身份证件号码:64210XXXXXXXXXX059

2023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NO:LWH-2023-472,报告显示灵武市爱成果蔬便利店销售的葡萄(阳光玫瑰)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对灵武市爱成果蔬便利店提供的采购票据核查,涉案葡萄(阳光玫瑰)系从灵武市东塔镇自正瓜果蔬菜中介服务部采购。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东塔镇自正瓜果蔬菜中介服务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LWH-2023-472)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截至目前,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依据相关规定本局视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

经查:灵武市东塔镇自正瓜果蔬菜中介服务部于2023年9月12日从永宁县望远镇曹灵精品水果批发部采购葡萄(阳光玫瑰)10件,一件为23斤,购进价格为110元/件,共计1100元,销售价格为5元/斤,已售罄。2023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NO:LWH-2023-472),报告显示灵武市爱成果蔬便利店销售的葡萄(阳光玫瑰)检验项目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330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葡萄(阳光玫瑰)最终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灵武市东塔镇自正瓜果蔬菜中介服务部送达了检验报告(NO:LWH-2023-472)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截至送达当日,涉案葡萄(阳光玫瑰)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能提供涉案葡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核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150元,违法所得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共1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2、执法人员制作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的事实;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灵武市东塔镇自正瓜果蔬菜中介服务部经营者唐自正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检验报告(No:LWN-2023-472)报告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葡萄(阳关玫瑰)农药残留不符合标准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唐自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6、永宁县望远镇曹灵精品水果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票据1份、承诺达标合格证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以及销售的涉案葡萄(阳关玫瑰)进货来源、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4年2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2024〕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标准的葡萄(阳关玫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标准的葡萄(阳关玫瑰)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所购进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葡萄(阳光玫瑰)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收缴,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进货单据、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葡萄(阳光玫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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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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