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武市郝家桥镇农民新村阳光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52640181MJX2680732;
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马丽萍;
住所:灵武市郝家桥镇西渠村老村部对面;
办学内容:3-6周岁幼儿教育;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银川市灵武市郝家桥镇西湖家苑的经营地址搬迁至灵武市郝家桥镇西渠村老村部对面后,未申请变更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23年8月29日-31日及2024年4月16日-17日期间,自行加工餐食并提供给该园上学幼儿并以14元/人/天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吴忠市利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结果,在上述时间段内当事人一共收取2660元餐费。
上述事实主要由我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等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6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告字〔2024〕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本局依法视同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续时间、危害后果以及整改情况,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二)项规定进行处罚裁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
1.没收违法所得2660元(贰仟陆佰陆拾元整);
2.处以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并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