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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4-00167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4〕185号 生成日期 2024-09-10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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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刚子电动车维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6JUU957                                

住所(住址):灵武市东塔家园X号楼X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倩                                

身份证件号码: 6401XXXXXXXXXXXX28                                    

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中,发现灵武市刚子电动车维修部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中:①东宇硬核六灯充电气(格:48V12Ah)3个;②立马电动车智能充电器(规格:JK6020灌封型)3个;③卡伯尔智能管家充电器(规格:72V20Ah)7个;④智佰锐充电器(规格:48V45Ah)2个;⑤信旺全智能电量显示充电器(规格:48V45Ah六灯)2个;⑥龙源泉充电器(规格:48V20Ah)5个;⑦江禾充电器(规格:JH-TH72V-20)2个;⑧卡伯尔充电器(规格:60V30Ah)5个;以上共29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充电接口均不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4〕0000138号),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依法送达《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灵市监限提〔2024〕CZ-060601号),要求当事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上述涉案充电器的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

2024年6月12日,报综合执法队备案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刚子电动车维修部委托代理人袁志刚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现查明: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中,发现灵武市刚子电动车维修部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中:①东宇硬核六灯充电气(格:48V12Ah)3个;②立马电动车智能充电器(规格:JK6020灌封型)3个;③卡伯尔智能管家充电器(规格:72V20Ah)7个;④智佰锐充电器(规格:48V45Ah)2个;⑤信旺全智能电量显示充电器(规格:48V45Ah六灯)2个;⑥龙源泉充电器(规格:48V20Ah)5个;⑦江禾充电器(规格:JH-TH72V-20)2个;⑧卡伯尔充电器(规格:60V30Ah)5个;以上共29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充电接口均不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当事人核对后,对上述结论表示认同,未提出异议。以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当事人自称于2024年4月底从从银川金凤区一家名叫宝通商贸公司(具体信息不明)购进的,因票据丢失,未能提供相关票据。采购具体情况如下:①东宇硬核六灯充电气(规格:48V12Ah)采购数3个,采购价25元/个,销售价是35元/个,未售出;②立马电动车智能充电器(规格:JK6020灌封型)采购数3个,采购价30元/个,销售价是35元/个,未售出;③卡伯尔智能管家充电器(规格:72V20Ah)采购数8个,采购价30元/个,销售价是35元/个,售出1个,库存7个;④智佰锐充电器(规格:48V45Ah)采购数3个,采购价30元/个,销售价是40元/个,售出1个,库存2个;⑤信旺全智能电量显示充电器(规格:48V45Ah六灯)采购数4个,采购价25元/个,销售价是30元/个,售出2个,库存2个;⑥龙源泉充电器(规格:48V20Ah)采购数6个,采购价26元/个,销售价是30元/个,售出1个,库存5个;⑦江禾充电器(规格:JH-TH72V-20)采购数2个,采购价30元/个,销售价是35元/个,未售出,库存2个;⑧卡伯尔充电器(规格:60V30Ah)采购数6个,采购价25元/个,销售价是30元/个,售出1个,库存5个,当时共采购了35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为1160元,违法所得为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为任务清单〉的通知》文件1份、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郭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袁志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3、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2页,证明现场检查及当事人认可其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接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事实;

4、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委托代理人袁志刚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灵市监限提〔2024〕CZ-060601号)1份、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供票据等证据材料的事实;

6、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4〕0000138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4〕0000178号)各1份、证明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待售的29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接口与该标准文件不符合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4年8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罚告〔2024〕1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调查期间无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除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一般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①东宇硬核六灯充电气(格:48V12Ah)3个;②立马电动车智能充电器(规格:JK6020灌封型)3个;③卡伯尔智能管家充电器(规格:72V20Ah)7个;④智佰锐充电器(规格:48V45Ah)2个;⑤信旺全智能电量显示充电器(规格:48V45Ah六灯)2个;⑥龙源泉充电器(规格:48V20Ah)5个;⑦江禾充电器(规格:JH-TH72V-20)2个;⑧卡伯尔充电器(规格:60V30Ah)5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34元;

三、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1160×2=232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35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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