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灵武灵州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640181MA76CHAB0M;
住所:灵武市嘉源路西侧水木灵州一期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小强;
联系方式:152XXXXXX82
2024年8月15日,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到《检验报告》(AMJC/20240724727),显示当事人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灵武灵州店所销售的“甜椒”(购进2024-07-18)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报告送达后的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且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涉案甜椒的进货记录、供货方资质以及《快速检测报告》,依法认定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由我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9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告字〔2024〕2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未提出听证,本局依法视同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