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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6-00001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5〕216号 生成日期 2025-12-29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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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旺鑫建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70P5R7B

住所(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东塔农贸市场X-X号营业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鑫

身份证件号码:6421XXXXXXXXXXXX35

2025年9月4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灵武市旺鑫建材经营部销售的一开五孔双控插座(规格型号:JR-X7灰(SG))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5年11月4日,我局收到了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CLG07202500794)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灵武市旺鑫建材经营部销售的一开五孔双控插座(规格型号:JR-X7灰(SG)),所检项目中防触电保护不符合GB/T2099.1-2021《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2025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旺鑫建材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LG07202500794)、《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灵市监限提〔2025〕35)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灵市监检鉴结〔2025〕41号),并对现场货架上发现的9个同类一开五孔双控插座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11月7日,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旺鑫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王鑫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现查明:2023年10月8日,灵武市旺鑫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王鑫以4.8元/个的价格从宁夏银川市新华东街塞上凝聚力三期28-18号采购涉案一开五孔双控插座18个,在经营过程中该产品以7元/个价格对外出售,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对涉案一开五孔双控插座未完全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行为。

2025年9月4日,我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灵武市旺鑫建材经营部销售的一开五孔双控插座(规格型号:JR-X7灰(SG))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5年11月4日,我局收到了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CLG07202500794)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灵武市旺鑫建材经营部销售的一开五孔双控插座(规格型号:JR-X7灰(SG)),所检项目中防触电保护不符合GB/T2099.1-2021《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技术要求为带保护门的插座,在不插入插头的情况下,用图9和图10的探针不得触及到带电部件),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2025年11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CLG07202500794)检验检测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当场提出不申请复检。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截止立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共销售一开五孔双控插座9个,库存9个。本案货值金额为126元,违法所得为1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2、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SCLG07202500794)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一开五孔双控插座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不合格一开五孔双控插座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执法人员制作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王鑫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5、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王鑫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一开五孔双控插座的事实;

6、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5年12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罚告〔2024〕2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和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除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情形不存在从轻或从重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56项:“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一般】处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6以上2.4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应给予当事人201.6元—302.4元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不合格一开五孔双控插座(规格型号:JR-X7灰(SG))9个;

三、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四、处以产品货值金额126元2倍罚款,计252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71.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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