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武市逸尚装饰装修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6P80F6L
住所(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芙蓉苑X区东X号营业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秀琴
身份证件号码:6421XXXXXXXXXXXX49
2025年10月19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逸尚装饰装修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的3台辉煌牌家用燃气灶具,其中型号JZT-MB37、JZT-MB60的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GB30720-2014,型号JZT-MB03的家用燃气灶具标识有QS生产许可,与国家现行的执行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不相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同日,对现场货架上发现的3台家用燃气灶具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10月20日,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逸尚装饰装修超市的经营者杨秀琴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现查明:2025年10月19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逸尚装饰装修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的3台辉煌牌家用燃气灶具,其中型号JZT-MB37、JZT-MB60的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GB30720-2014,型号JZT-MB03的家用燃气灶具标识有QS生产许可,与国家现行的执行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不相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2019年,灵武市逸尚装饰装修超市经营者杨秀琴分别以进价248元/台、288元/台、258/台的价格采购涉案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T-MB37、JZT-MB60、JZT-MB03)各1台,在经营过程中分别以273元/台、317元/台、284元/台价格对外出售,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对涉案家用燃气灶具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行为。截至立案调查之日,当事人未销售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库存3台。本案货值金额为87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杨秀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3、《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家用燃气灶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执法人员制作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的事实;
5、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杨秀琴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家用燃气灶具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5年12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罚告〔2024〕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三条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家用燃气灶具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除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情形不存在从轻或从重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1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一般】处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应给予当事人262.2—611.8元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三条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T-MB37、JZT-MB60、JZT-MB03)3台;
三、处以产品货值金额874元50%的罚款,计437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