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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6-00043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6〕29号 生成日期 2026-02-14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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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万辰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CU95YB5X

住所(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城区街道北门叶军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勇

身份证件号码:6403XXXXXXXXXXXX19                

2025年1117日,我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为TXZJ/20251031232、TXZJ/20251031231,报告显示宁夏万辰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1.狂欢之夜(生产日期:2023-12;规格型号:直立型组合烟花 总装药量:125g(25发×5g);生产单位:宜春市东兴日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东兴出口花炮厂/江西宜春市袁州区楠木乡楠木村组古来钱)的主体稳定性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9593-2015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礼花双响(生产日期:2024-12;规格型号:升空类 单个药量:6g 含量:10/1;生产单位:湖南传承红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攸县大同桥镇善化村下塘组)的引火线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0631-2013的标准要求;最大允许药量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0631-2013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万辰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剩余17个狂欢之夜、267只礼花双响烟花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间生产厂家针对礼花双响烟花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219,我局收到了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25070989),检验结果显示上述礼花双响的引火线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0631-2013的标准要求,其余项符合标准要求

2025年12月19日,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万辰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现查明: 2025年1117日,我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为TXZJ/20251031232、TXZJ/20251031231,报告显示宁夏万辰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1.狂欢之夜(生产日期:2023-12;规格型号:直立型组合烟花 总装药量:125g(25发×5g);生产单位:宜春市东兴日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东兴出口花炮厂/江西宜春市袁州区楠木乡楠木村组古来钱)的主体稳定性项目检验结果为“1.6;1.6;1.6”,不符合GB 19593-2015的标准要求的“C级产品筒体或主体高度与底面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的比值小于等于1.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礼花双响(生产日期:2024-12;规格型号:升空类 单个药量:6g 含量:10/1;生产单位:湖南传承红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攸县大同桥镇善化村下塘组)的引火线项目检验结果为“点火部位无明显标识”不符合GB 10631-2013要求的“在所有正常、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使用引燃装置,应能正常地点燃并引燃效果药。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最大允许药量项目检验结果为“15.06”不符合GB 10631-2013的标准要求的“小于等于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万辰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剩余17个狂欢之夜、267只礼花双响烟花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期间生产厂家针对礼花双响烟花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219,我局收到了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为25070989。检验结果显示礼花双响(生产日期:2024-12;规格型号:升空类 单个药量:6g 含量:10/1;生产单位:湖南传承红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攸县大同桥镇善化村下塘组)的引火线项目检验结果为“点火部位无明显标识”不符合GB 10631-2013要求的“在所有正常、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使用引燃装置,应能正常地点燃并引燃效果药。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其余项符合标准要求

经查:2024年2月1日,当事人从宁夏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以92元/个的价格采购了24个上述狂欢之夜烟花,并以118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每个赚取26元的差价。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截止案发,上述不合格狂欢之夜烟花共计销售出去6个,其余17个被现场扣押,1个自用。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2832元,违法所得共计156元。调查期间,当事人仅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未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和供货商资质证明,未能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赵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赵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3、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打印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依法询问负责人赵勇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为TXZJ/20251031232、TXZJ/20251031231,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事实;

6、执法人员制作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扣〔2025〕0000124号)以及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5〕0000444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不合格的烟花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当事人提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为25070989,证明对涉案礼花双响提出复检的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6年2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罚告〔2026〕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烟花“狂欢之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狂欢之夜”,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烟花“狂欢之夜”,共计17个。

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56元。

3、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832元1倍的罚款,共计2832元。

二、当事人违反《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根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责令当事人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狂欢之夜”,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不合格的烟花“狂欢之夜”,共计17个。

3、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55元。

4、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832元1倍的罚款,共计2832元。

综上所述,共计罚没金额3087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3013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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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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