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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23/2021-0065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8-13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消费者权益保护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价格提醒告诫书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相关政策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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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和转供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518号)要求,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市各供电和转供电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电价标准。各供电和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电价和转供电政策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进一步明确不同终端用户表计条件的用电价格行为。

(一)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严格执行宁夏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中对应电价。

(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按“基准电价×(1+线损率)”方式形成。线损率=1-(上一年度全部终端用户到户电量之和+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量+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量)/上一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结算电量,线损率最大不超过10%。存在多级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各级用户执行的线损率合计不得超过最大线损率。以下为不同用户基准价的确定方式:

1.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工商业及农业生产用户。基准价按上一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电价确定,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电价标准,基准价作同幅度调整。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负责测算基准价,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向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及用户公布,并在相关手机软件(“网上国网”APP)及缴费通知单中注明当期的基准电价。

2.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居民及农业排灌用户。基准电价分别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农业排灌用电电价执行。

(三)对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四)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按上述类别预交电费,年底可根据当年电费实际收支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各供电和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内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电价和转供电价格行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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