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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036G/2022-00099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08-18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复议决定书(灵政复决字〔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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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人: 关某某          

    申请  :灵武市公安局

        地:灵武市怀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苏波  职务:局长

因申请人关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作出的灵公(东)行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2022年29依法受理该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结,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灵武市公安局作出的灵公(东)行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提出诉求依法重新调查核实,给予公平公正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9日17时许,申请人及郭某某邀请代某及其他朋友共计8人,在灵武市佳乐苑酒吧街某歌KTV一楼包间就餐,申请人与代某因喝酒时,代某寻衅滋事,首先侮辱、辱骂申请人并扇了申请人一个耳光,双方发生口角。紧接着代某又疯狂用拳头,打在申请人的下颌骨,致使申请人当场昏迷不省人事。申请人醒来后拨打110,后被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受案调查处理。在派出所里,两小时后申请人因感到恶心、呕吐,就主动到灵武市医院就医治疗。后经医院2021年12月14日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诊,申请人患急性外伤性头痛、闭合性的颅脑损伤。现申请人至今头痛越来越严重,又到宁夏医科大总院就诊,大夫初步确认,申请人由于外伤所致颅脑损伤出血,流血向里形成血块。

2022年1月5日灵武市公安局,针对这次殴打事件,依法给申请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公(东)行罚决[2022]10004号。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缺少对事实认定的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依法撤销灵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公(东)行罚决字[2022]10004号,对申请人提出诉求依法重新调查核实,给予申请人公正、公平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关某某对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于2022年1月5日对关某某作出的灵公(东)行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你机关提出的答复通知书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案件事实部分。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12月9日17时许,在灵武市佳乐苑酒吧街某歌KTV包间,关某某与代某喝酒期间发生口角,后代某在关某某脸部扇了一巴掌,关某某还手在代某脸部扇了一巴掌,随即二人被同桌喝酒人员劝解分开,二人离开包间行至该KTV门口时,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

二、调查取证过程。2021年12月09日17时43分22秒,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佳乐苑酒吧街,有人将其殴打。”出警后将当事人关某某、代某等人带至东塔派出所,后关某某、代某均称其被打受伤,遂让关某某、代某到医院就诊。东塔派出所于次日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

2021年12月10日,办案民警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固定证据并制作视频来源说明,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12月09日17时 46分关某某与代某二人在酒吧门口开始厮打,期间关某某多次击打代某并致代某倒地。

2021年12月10日、31日我单位两次传唤违法嫌疑人代某至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进行询问,代某陈述2021年12月9日16时许开始与关某某等人在灵武市某歌KTV包间喝酒,期间与关某某发生争吵,并动手扇了关某某脸部一巴掌,其他的事想不起来。第二次询问时办案民警向其播放了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让代某陈述其看到的行为画面并记录在案。

2021年12月13日、2022年1月2日我单位两次传唤违法嫌疑人关某某至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进行询问,关某某陈述,2021年12月9日下午,其与郭某某、代某在灵武市某歌KTV喝酒,期间代某骂了一句“草”,其说快五十岁的人了,不要在“草”他,代某便动手打了其一巴掌、一拳,其站起来也扇了代某一巴掌,但是否击打到代某不知道,被人劝解分开后,二人在酒吧门口再次发生厮打,怎么打的记不清楚了。第二次询问时办案民警向其播放了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让关某某陈述其看到的行为画面并记录在案。

2021年12月27日、28 日,办案民警分别询问了本案证人陈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陈述“2021年12月9日 16 时许代某叫其到灵武市某歌KTV喝酒,到场时有五人,期间他出包间接听电话,回包间后看见代某与关某某撕扯、吵架”。郭某某陈述“他让关某某叫来代某吃饭,代某来时还叫了另外三名男子,之后坐在一起喝酒、吃饭,期间,他出包间接听电话,回包间时关某某与代某在吵架,且代某拿酒瓶砸关某某,但未砸中关某某,同时关某某向他表示代某打了他一巴掌,他与其他人将关某某、代某拉出了酒吧,关某某、代某在酒吧门口再次厮打在一起,相互用拳头击打对方身体”。王某某陈述“代某叫他到灵武市某歌KTV喝酒,到场后经介绍认识关某某,喝酒期间他出包间接听电话,回包间看见关某某用手在代某的脸部打了一下,随即被劝解分开,后关某某、代某二人在酒吧门口再次发生厮打,相互拳打脚踢”。

2021年12月24日关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宁夏灵武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两份,ID号1314521疾病诊断证明书(就诊日期 2021-12-9)诊断关某某急性外伤后头痛;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ID号1314521疾病诊断证明书(就诊日期2021-12-14)诊断关某某颞下颌关节损伤。2021年12月28日关某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提供宁夏灵武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ID号1314521疾病诊断证明书(就诊日期2021-12-24)诊断关某某牙脱落;颞下颌关节损伤;牙列缺损、牙周病。办案民警依法于2021年12月31日向违法嫌疑人代某进行了告知。

2021年12月13日、31日,2022年1月4日我单位查询调取关某某、代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信息,证实关某某、代某已达到责任年龄,且二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2日我单位依法分别对代某、关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代某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关某某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认为其系正当防卫,且不签字,办案民警在处罚告知文书中注明关某某拒绝签字。

2022年1月5日经灵武市公安局审批,对关某某、代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决定分别给予关某某、代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后民警电话通知关某某到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签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关某某未到场。后经催促,关某某于2022年1月10日到场,但拒绝在做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关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关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于法有据,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对申请人关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故申请上级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我局于2022年1月5日对关某某作出的灵公(东)行罚决字[2022]10004 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9日16时许,申请人关某某与代某等人在灵武市佳乐苑酒吧街“某歌” KTV 包间喝酒,期间代某骂了一句“草”而发生口角,代某在关某某脸部扇了一巴掌,关某某还手在代某脸部扇了一巴掌,随即二人被同桌喝酒人员劝解分开,离开包间行至该KTV门口时,再次发生争执,双方用巴掌和拳头在头上相互撕打。

2021年12月9日17时43分,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接警后并制作了《受案登记表》。2021年12月10日、31日被申请人对代某进行两次询问,2021年12月13日、2022年1月2日分别对关某某进行询问,2021年12月27日、28 日,依法询问了3名证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2日,被申请人分别对代某、关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代某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关某某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认为其系正当防卫,且不签字,办案民警在处罚告知文书中注明关某某拒绝签字。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认为关某某、代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关某某、代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最终作出灵公(东)行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字。

另查明:2021年12月24日关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供宁夏灵武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两份,ID号1314521疾病诊断证明书(就诊日期 2021-12-9)诊断关某某急性外伤后头痛;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ID号1314521疾病诊断证明书(就诊日期2021-12-14)诊断关某某颞下颌关节损伤。2021年12月28日关某某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供宁夏灵武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ID号1314521疾病诊断证明书(就诊日期2021-12-24)诊断关某某牙脱落;颞下颌关节损伤;牙列缺损、牙周病。申请行政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交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门诊,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单(登记号:09125027,检查日期2022-01-08),检查项目乳突CT薄层轴位平扫及三维重建(十排及以上),诊断意见双侧乳突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以上查明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受案登记表、关某某询问笔录、代某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监控、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关某某在醉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他人,性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对案涉的案件具有行政处罚权和管辖权。在该案中,被申请人履行了受案审批、证据调查收集、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程序,并及时做出了处罚决定并予以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灵公(东)行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1年12月9日17时许,在灵武市佳乐苑酒吧街某歌KTV一楼包间,关某某与代某喝酒期间发生口角,后代某在关某某脸部扇了一巴掌,关某某还手在代某脸部扇了一巴掌,随即二人被同桌喝酒人员劝解分开,二人离开包间行至该KTV门口时,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的事实清楚,用于证明申请人关某某故意殴打他人的证据也能够证明被处罚人关某某殴打他人的事实。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鉴于违法行为人情节和对方过错,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较低的拘留期限和最低的罚款额度作出处罚,处罚决定合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于2022年1月5日作出的灵公(东)行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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