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某某(宁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财政局
住所地:灵武市中兴街与裕民巷交叉口东北120米
法定代表人:刘希刚 职务:局长
因申请人某某(宁夏)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财政局作出的灵财(采)裁决[2022]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于2023年1月19日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灵财(采)裁决[2022]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被投诉人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宁夏某招标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质疑的主要内容有四项:一是质疑中标公司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价格恶意竞争,专家组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对比清单数量参数价格评审。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与其他几家最低报价相差24万元左右,价格差距很大,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参数提供的话明显低于成本价格,专家组对价格差这么大未提出任何问题、未按照参数审核标准评判。二是质疑中标公司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应标。具体是:1.中标公司提供的VR资源包不够,招标文件中参数要求的5个系列,中标公司只提供了新时代系统一个系列;2.中标公司提供的思政课程资源包存在问题,中标公司提供的是超星,而超星是依托他们的资源平台提供在线使用服务,一般是按年收费,不提供资源实体给学校,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原厂永久使用资源承诺书;3.中标公司提供的一体空操系统只是管理VR眼镜,并非是管理思政实践基地里面所有设备的系统并且功能都不满足招标文件演示该系统功能的要求。三是质疑评分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分。评分依据要求技术参数部分、演示部分要满足所有招标参数功能的得满分。我公司也联系过中标公司的提供厂家,其明确他们的产品功能不全,资源不全,且我公司联系了某科技有限公司并电话录音,他们的系统不满足设备及管理软件参数要求,上述参数及功能不满足评分标准是如何评分的?四是质疑对我公司的评标分数不公平不公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但该项目最终公布的分数没有详细的每一个环节的分数,只有总分,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得分91.14,我公司总分80.97分,其中价格部分差距10.1分。我公司投标参数部分严格按照招标参数提供甚至优于参数每一项,这一块分数满分是15分。演示部分,我公司严格按照评分办法提供演示真实系统,现场专家还说我们的演示功能齐全,资源数量、资源课程名称、功能一项不少,甚至优于招标文件,满分15分。实施售后也是按照招标要求每一项填写,该部分评分不透明不清楚。依据以上证明材料,中标公司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格分与我公司价格份差距是10.1分,他们的参数功能部分不满足、演示功能不满足30分,而我公司最终分数是80.97分,严重质疑评分没有公平公正严格地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分。
2022年9月7日,被投诉人对我公司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我公司对该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8日向灵武市财政局提出投诉,财政局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决定受理投诉,于2022年11月9日才给了审查结果。我公司对该处理决定不服,1.针对我公司质疑和投诉的问题,宁夏某招标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和灵武市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回复都比较含糊且没有足够的证明材料。我公司全程参与投标过程,从报价、价格差距以及演示等过程也能发现很多问题,也提供了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对中标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我们也联系过该产品厂家也有录音证明是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而中标公司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数部分、演示部分等都是满分,满分是如何得来的。2.针对我公司质疑投诉虚假应标部分,根据中标公示,我公司查看了中标公司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厂家品牌型号,也咨询了提供的厂家VR资源包不全以及超星资源都是依托超星云平台,是不可能给学校独立部署的。质疑回复和投诉回复均回复中标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可以满足的,但没有相关证明性文件。
被申请人辩称:一、项目基本情况:2022年8月5日,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2022年自治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采购项目(六标段)(项目编号:D6401000141003900,以下简称“本项目”)由被投诉人宁夏某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公司”)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预算金额139.31万元,开标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9:00。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共4家,分别是某某(宁夏)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综合评审,中标供应商为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10.865万元。2022年8月26日,宁夏某公司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
2022年8月29日,投诉人某某(宁夏)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被投诉人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宁夏某公司提交质疑函,2022年9月7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并于2022年9月16日向被投诉人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宁夏某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未对投诉作出书面说明。
由于受理投诉期间正值我区“9.20”疫情暴发,因疫情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以及调阅评标现场视频资料,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精神,我局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申请延期15日,暂缓作出“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2022年自治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采购项目(六标段)”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事项,我局审查了该项目相关开标评标档案资料,于2022年10月31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议,于2022年11月3日前往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了本项目视频资料,经审核相关档案资料、视频资料、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11月8日,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于2022年11月9日下发《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裁决〔2022〕X号),并告知相关当事人,2022年11月9日该投诉事项结案。
二、具体复议事项:针对申请人复议事项1“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决定受理投诉,于2022年11月9日才给了审查结果。”的答复:投诉人于2022年9月8日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并于2022年9月16日向被投诉人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宁夏宁夏某公司以及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未对投诉作出书面说明。由于受“9.20”疫情影响,受理期(30个工作日)内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以及调阅评标现场视频资料,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在受理期内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申请延期15日,暂缓作出“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2022年自治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采购项目(六标段)”处理决定。
事实依据: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延期申请。法律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
针对申请人复议事项2:“针对我公司(某某商贸公司)质疑投诉的问题,第一次质疑回复到投诉回复都是比较含糊,也没有足够的证明材料。宁夏某某招标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都是文字回复中标公司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对我公司提供的资料证明不正面进行说明。并且我公司也是参与整个投标过程,从报价,价格差距以及演示等过程也能发现中标公司存在很多问题,我们也提供了相关资格证明材料,该中标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我们也联系过该产品厂家也有录音证明是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而中标公司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数部分、演示部分等都是满分,满分是如何得来的?”的答复:首先,经核查评分汇总表,当事人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10.865万元,综合得分91.14分,申请人某某(宁夏)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38.68万元,综合得分80.97分,总得分相差10.17分(投标报价分相差10.03分),综合得分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为报价分相差较大,不存在评审专家赋分不公正的问题。其次,被质疑人宁夏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2022年自治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采购项目(六标段)”进行质疑答复协助,经评标委员会复评,认定当事人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属于合理范围,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投标文件参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主要资源生产厂家相关承诺支持,其演示功能全面,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各投标供应商的赋分客观、量化、公平、公正,维持原评标结果。第三,根据当事人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投设备厂家出具的质疑函回执,当事人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回复函、质疑回复专家论证意见表、质疑函回执单、专家论证意见表、评标资料、视频资料。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针对申请人复议事项3:“针对我公司(某某商贸公司)质疑投诉虚假应标部分,根据中标公示,我公司(某某商贸公司)查看了中标公示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厂家品牌型号,也咨询了提供的厂家的VR资源包不全以及超星资源都是依托超星云平台,是不可能给学校独立部署的。我们也打电话落实过。而宁夏某招标有限公司给我们的回复就是看过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没有证明性文件回复。希望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原则能给予废标或顺延结果处理。”的答复:首先,根据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厂家出具的终身授权承诺函及相应图片、文字说明,当事人提供的新时代系统VR资源包共8个系列,优于招标文件VR资源包要求的7个系列。其次,北京某某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公司思想政治课程教育参考培训网络课程资源包、思政备课资源包授权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永久免费使用,依据北京某某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质疑函回执单》,证明该资源包可以云上部署也可以本地化部署(学校部署)。当事人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虚假应标情况。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回复函、质疑回复专家论证意见表、质疑函回执单、专家论证意见表、评标资料、视频资料。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5日,宁夏某招标有限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2022年自治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采购项目(3、6、7标段)项目招标公告》。其中6标段:思政实践教学实训基地项目预算金额1393100.00元,并上传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中六标段思政实践教学实训基地采购需求清单明确:一、虚拟辅助教学及资源包括思政课虚拟仿真实验辅助教学、3D资源包、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参考培训网络课程资源包、思政备课资源包及VR资源包各1套;二、思政VR互动教学室包括VR眼镜48个、设备及内容管理系统1套、无线AP1台、POE交换机1台、思政学生实训组合座椅48台、VR充电柜1台;三、思政沙盘、3D体验、文化区,包括3D眼镜、3D粒子发射器等设备13项71台/套/根;四、装修及综合布线包括造型顶等共19项。技术参数要求明确:一、虚拟辅助教学及资源:2.3D资源库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类三维虚拟仿真教学资源库如北京天安门、江西南昌起义纪念馆等不少于45个教学资源;成品思想政治教育类全景视频教学资源包括并不限于中山纪念堂等不少于10个教学资源,要求上述资源全部为已开发完成,并经过多次使用。每个教学资源具有完整的知识点及线路,满足教学和实训需求,并承诺保证学校终身授权使用,且提供厂家对此项出具的终生授权承诺函。5.VR资源包包括VR眼镜、沙盘资源包,含建党100周年系列、新时代思想系列、新中国史系列、社会主义发展史系列、特色主题系列、红色全景、中国精神等7个系列不少于59项内容。第五章评标方法和标准:六、评审因素和指标六标段评分标准为:评分项1:价格分50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50,评价基准价为有效报价最低价;评分项2:技术标15分(重要参数8分,一般参数7分),技术指标中重要参数/一般参数全部满足的得5分,优于或少于的相应加减,加分不超过标准分,减分减完为止,且要提供满足或相应优于参数的证明资料。评分项3:功能演示15分,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参考培训网络课程资源包现场演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规定的5门课程内容,真实系统下现场演示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得5分,视频演示的得3分,未能全部演示功能的不得分;现场在真实系统下演示3D资源库《北京天安门》等内容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得5分,视频演示的得3份,未演示的不得分;能在真实系统下现场演示设备及内容管理系统、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分,视频演示的得3分,未能演示的得0分。评分项4:技术标10分,设计及实施方案满足要求的得10分,基本符合得6分,不符合不得分。评分项5:售后及培训方案10分,符合招标文件的得10分,基本符合6分,不符合不得分。
2022年8月5日至12日共有125家企业报名,其中申请人及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家企业缴纳了保证金参与投标,其报价分别为1386800.00元、1362046.00元、1343650.00元和1108650.00元。
2022年8月26日9:00,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2022年自治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采购项目(六标段)在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投标人资格评审结果和响应性评审结果均为通过。投标报价得分分别为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0分、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44.55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0%后得分)、宁夏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1.26分、某某(宁夏)商贸有限公司39.97分;商务标(核心功能演示1、2、3)得分分别为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5分、某某(宁夏)商贸有限公司15分、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3分、宁夏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分;技术标(技术指标参数1、2,设计及实施方案1、2,售后服务及培训方案1、2)得分分别为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6.14分、某某(宁夏)商贸有限公司26分、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21.86分、宁夏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2.43分。最终评标得分为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1.14分、某某(宁夏)商贸有限公司80.97分、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69.41分、宁夏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6.69分。同日,宁夏某招标有限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结果为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及相关要求响应详情中关于参数佐证资料中显示:1.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出具的制造商授权函中明确授权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其思政课虚拟仿真实验辅助教学、3D资源库的唯一使用者,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源永久免费使用。其3D资源库中包括了思想政治教育类三维虚拟仿真教学资源如北京天安门等不少于45个教学资源;成品思想政治教育类全景视频教学资源包含中山纪念堂等不少于10个教学资源,后附各教学资源演示截图及练习题等。2.北京某某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向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宁夏某招标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授权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其合法代理人,具有该企业同等有效合法权利,全权代表该公司处理与本次投标的一切事宜,且授权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终身免费使用该公司的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参考培训网络课程资源包、思政备课资源包。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参考培训网络课程资源包包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心理健康与职业生涯》《哲学与人生》《职业道德与法治》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后附各专题课程演示截图及练习题等内容;思政备课资源包包括了中国精神、工匠精神、劳模精神、红色主题教育、历史等内容的视频专题,后附各专题演示截图及练习题等内容。3.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出具授权书,授权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该企业研发的某某科技新时代VR系列党建主题展系统软件的合法销售商参加本项目招标,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权处理本次投标活动需要制造商授权处理的一切相关事宜。VR资源包主要内容有新时代党建之新时代思想系列10大展厅、新时代党建之新中国史系列7大展厅、新时代党建之中国共产党党史系列5大展厅、新时代党建之社会主义发展史系列6大展厅(思政)、新时代党建之特色主题系列6大展厅、新时代党建之建党100周年系列、新时代党建之红色全景系列等共7个系列和参数正偏离部分8部分内容,并承诺所提供资源永久免费使用,后附各系列内容演示截图。4.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出具制造商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书各1份,授权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产品参与投标,并承诺对3D眼镜、3D信号发射器整机等设备免费质保3年,承诺提供产品合格等,后附VR眼镜、设备演示等截图。5.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出具授权函和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承诺书,授权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该公司参加该项目投标,提供该企业制造的DSPPA会议系统产品,并承诺设备质量合格,在质保期内免费维修等。投标文件中参数佐证资料还提供了DPVR一体控操解决方案简介和使用说明及演示截图、AR思政沙盘、思政学习滑轨屏、音响、支架、多媒体功放机、装修及综合布线等内容演示截图。
申请人投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及相关要求响应详情中关于参数佐证资料中显示:1.沈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出具的生产厂家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将该公司的思政课虚拟仿真实验辅助教学、3D资源包授权给某某(宁夏)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宁夏)商贸有限公司用该公司制造的上述货物参与本项目投标,并承诺所提供资源永久免费使用。2.某某(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出具资源授权文件,文件中明确该公司授权某某(宁夏)商贸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承诺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在本校线上、线下教学中终身使用以下课程资源:符合本采购项目数量、内容、技术参数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心理健康与职业生涯》《哲学与人生》《职业道德与法治》四门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参考培训网络课程资源包、思政备课资源包(定制)。3.福建省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项目授权书,授权书中明确该公司授权某某(宁夏)商贸有限公司为该企业的VR思政资源、沙盘资源的合法销售商,参加本项目投标,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源为永久授权使用。4.某某(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出具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参考培训网络课程资源包优于项证明材料一份。5.设备及内容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1份,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101设备管理(MDM)系统检验报告1份。
2022年8月29日,申请人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被投诉人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宁夏某招标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质疑投标价格恶意竞争,专家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对比清单数量参数价格评审、中标公司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应标、评分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分、评标分数不公平不公正,并列举详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供了相关价格证明材料。
2022年8月30日,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质疑函回执单,明确该公司所投产品完全符合招标参数要求且优于招标参数要求,其课程资源保证学校终身授权使用,产品报价完全符合市场要求,不存在低于市场价的报价行为;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质疑函回执单,明确该公司所投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产品报价完全符合市场要求,不存在低于市场价的报价行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质疑函回执单及设备附件资料,明确其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申明该公司相关产品报价完全符合市场要求,不存在低于市场价格的报价行为。针对申请人提供的与该公司销售人员对话录音,其答复销售人员对产品一体控操系统功能了解不全面导致了误会,将加强培训。
2022年8月31日,北京某某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出具质疑函回执单,明确该公司授权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参考培训网络课程资源包、思政备课资源包授权给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终身免费使用,并不是按年收费,两个课程资源包既可以云上部署,也可以提供资源实体给学校,同时明确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符合市场行情及报价,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质疑和疑惑。
2022年9月6日,宁夏某招标有限公司召开协助质疑回复专家论证会。9月7日,宁夏某招标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质疑逐一进行答复,答复结果为所质疑事项不成立。申请人对宁夏某招标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服,于2022年9月8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其投诉事项与向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宁夏某招标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一致。9月14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出具了《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2022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向灵武市职业技术学校、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某招标有限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申请延期。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为申请人投诉的问题不成立。2022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灵财(采)裁决[2022]X号投诉决定书。决定书认定:一、针对投标价格恶意竞争以及专家未严格审核参数里面要求参数规格甚至资源明细清单去评判的投诉不成立。经专家复查评判投标报价主要相差在3D资源包和VR资源包。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相关制造商的授权书,承诺永久免费使用和产品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且拥有成熟的3D资源包和VR资源包,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二、投诉人针对中标公司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应标的投诉不能成立。经专家复查论证,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厂家出具的终身授权承诺函及相应图片、文字说明,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新时代系统VR资源包共8个系列,并非投诉人陈述只有新时代系统1个系列,且该课程资源授权永久免费使用,该资源包可以云上部署也可以本地化部署。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体控播系统“质疑函答复”以及设备附件资料,证明其一体控播系统满足招标文件的产品参数要求。三、投诉人针对评分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分的投诉不能成立。经组织专家论证,核查专家打分表、查看评标现场视频,各评审专家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客观公正独立打分,未发现带有倾向性打分。四、投诉人针对评标分数不公平不公正的投诉。经核查评分汇总表,中标供应商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91.14分,投诉人综合得分80.97分,总得分差10.17分(投标报价分相差10.03分),综合得分差距大的主要原因为报价分相差较大,不存在评审专家赋分不正的问题。因此,投诉人四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以上查明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通话录音、被申请人答复书、招标文件、报名名单、申请人投标文件、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开标会议人员签到表、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开标记录表、各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截图、各投标人资格评审意见表及汇总表、评委名单及评标会议签到表、评标委员会组长确定表、标纪律表、响应性评审评分表和汇总表、报价得分表及汇总表、商务标(核心功能演示)各评委打分表和评审汇总表、技术标(技术指数参数1、2,设计及实施方案1、2,售后服务及培训方案1、2)各评委打分表和得分汇总表、详细评分汇总表、政府采购评审报告、政府采购质疑函、质疑答复协助会议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协助质疑回复专家论证意见表、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政府采购投诉书、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质疑函回执单(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专家论证会议签到表及论证意见表、灵武市财政局党组会议纪要、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及系统办理结果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9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送达了《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各被投诉方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因疫情影响,被申请人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申请延期15日。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论证,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灵财(采)裁决[2022]X号投诉决定书。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受理、调查、组织论证、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
针对申请人投诉的第一个问题即“投标价格恶意竞争以及专家未严格审核参数里面要求参数规格甚至资源明细清单评判的投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经符合性审查无废标。招标文件“第五章关于六标段评分标准评分项1中明确价格分50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50,评价基准价为有效报价最低价。”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108650.00元、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244192.00元(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0%后的报价)、宁夏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价1343650.00元、某某(宁夏)商贸有限公司报价1386800.00元,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有效报价最低价,作为评价基准价符合法律规定,经计算四家企业得分分别为50分、44.55分、41.26分、39.97分。评标专家组对四家企业报价打分均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价格分计算方式进行打分,打分结果合法合理,被申请人对该项投诉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
针对申请人投诉的第二个问题即“质疑中标公司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应标”。中标公司即银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产品制造商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产品合格及售后服务等承诺书,明确所提供产品全完符合招标文件所有要求并符合市场价格行情,同时提供了所涉产品及内容的演示截图。同时,北京某某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某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申请人的质疑提供了质疑函回执单再次明确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一体空操系统设备附件资料”证明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申请人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针对申请人投诉的第三个问题和第四个问题即“质疑评分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分、打分不公平不公正”。评分依据要求技术参数部分、演示部分要满足所有招标参数功能的得满分。本案中,申请人和中标公司在技术标、功能演示、设计及实施方案、售后及服务上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得分基本相同,差距仅为0.14分,专家组严格按照评分要求进行了打分。其最终得分主要差距在报价得分上,报价得分相差10.03分。经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前述论证,中标人的报价得分打分合法,不存在专家组打分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灵财(采)裁决[2022]X号投诉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