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于某某
被 申请 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灵武市灵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于某某不服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7日对宁夏某公司不予立案行为不服,于2022年1月29日通过电子邮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系出于自愿,不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于某某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