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灵武市灵州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职务:局 长
申请人文某某对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不服,于2023年1月13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于1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系出于自愿,不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文某某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