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某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财政局
住所地:灵武市中兴街与裕民巷交叉口东北120米
法定代表人:刘希刚 职务:局长
申请人山东某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灵武市财政局作出的灵财罚[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13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于2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系出于自愿,不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山东某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