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
住所地:灵武市怀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苏波 职务:局长
申请人杨某对灵武市公安局作出的灵公(治)行罚决字[2023]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29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于4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系出于自愿,不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杨某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