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长庆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卫国 职务:局 长
因申请人长庆某某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灵自然资发[2023]XX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申请人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3年5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系出于自愿,不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长庆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