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640181-109/2019-0002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9-05-28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公共法律服务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服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法律援助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法律援助范围

   一、公民有下列需要代理事项之一,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主张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六)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八)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九)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确认继承权或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因生态移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二)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三)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四)因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或者配偶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

(十五)职工因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或者一至四级伤残等级鉴定、职业病等事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十六)军人及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以及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十七)其他确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是: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二)民事诉讼代理;(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四)仲裁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办理公证证明;(七)办理司法鉴定;(八)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九)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