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3号令)第五十一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以下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注销取水许可名单:
序号 | 取水单位 | 取水许可证号 | 注销原因 |
1 | 灵武水务有限公司 | 取水(灵水)字[2016]第003号 | 企业重新申请取水许可证 |
2 | 宁夏瀛海水泥有限公司 | 取水(灵水)字[2016]第002号 | 企业关停自备井、置换自来水 |
特此公告。
灵武市水务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