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相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导则》(SL 717-2015)等有关规定,在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的基础上,灵武市人民政府开展了县(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工作,并经2023年第22次(十八届第5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灵武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和陡坡地禁垦区划定成果予以公布并从即日起予以执行。
本次划分成果由灵武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动态管理。
附件:1.灵武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图
2.灵武市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分图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