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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8818T/2024-0010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7-24
责任部门 灵武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意见征集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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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文化旅游业发展基础,优化文化旅游发展环境,激发旅游业发展活力,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宁政办规发〔2022〕4号),宁夏财政厅  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3〕3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从文旅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并视旅游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 扶持奖补政策措施

第三条 支持文艺作品的创作及制作、播出。对各文艺团体或个人创作的文学、影视剧本、广播剧剧本、音乐、舞蹈、书法、美术、摄影、曲艺等文艺作品予以扶持。

1.以灵武市名义报送的文艺作品,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在国家级各类赛事中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

2.以灵武市名义报送的文艺作品,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在自治区级各类赛事中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3.以灵武市名义报送的文艺作品,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在银川市级各类赛事中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文化人才引进培训。

1.对灵武籍或长期工作、生活在灵武,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被列入国家级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一次性奖励5000元;列入自治区级的重点文艺人才,一次性奖励3000元;列入银川市级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一次性奖励2000元;评为艺术类高级职称一次性奖励1000元。

2.对灵武籍或长期工作、生活在灵武,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加入中国文联各文艺家协会的会员,一次性奖励5000元;加入自治区文联各文艺家协会会员,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五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银川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0万元、5万元、2万元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传承人参加培训学习、非遗项目宣传推介及保护传承。

第六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文旅企业、社团组织、院校及个人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和特色旅游商品。

1.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参加国家级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大赛、评选活动并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或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2.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参加自治区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大赛或评选并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或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

3.获奖作品(含灵武文化元素)成果转化投入生产、销售并获得市场认可的,一次性给予研发设计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

4.支持在景区景点、机场、高铁站等游客聚集区域开设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专营店,根据经营规模和销售业绩,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奖补。

第七条 将文化旅游业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全市文旅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对重大文旅项目确保规划建设用地。对发展休闲观光园区、研学旅游、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色小镇、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等确需建设用地的乡村休闲文旅项目,市政府按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国家5A、4A、3A、2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50万元。

第九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国家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

第十条 灵武市各乡镇、行政村、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特色旅游示范村、乡村旅游示范点、特色旅游街区等涉旅企业新编制的旅游规划经专家评审、印发,一次性给予补助资金5万元。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旅游厕所经验收评定达到Ⅰ、Ⅱ类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6万元、4万元。

第十二条 扶持民宿(客栈)发展。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甲级、乙级乡村旅游民宿客栈,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评定5C、4C、3C的营地,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四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自治区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五条 灵武市各乡镇(村)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宁夏特色旅游村镇,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30万元、15万元。

第十六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国家、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20万、1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文旅康养产业发展,催生健康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建设的康养旅游度假区,按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

第十八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国家、自治区级特色旅游街区,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50万元、3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入选国家、自治区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支持项目的个人级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支持项目的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5万元、2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文博单位等开展文旅人才培育计划,旅行社(营业部)、景区、博物馆组织备案登记的导游人员、讲解人员,参加导游、讲解员大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奖励所属旅游企业(单位)2万元,个人1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奖项的,奖励所属旅游企业(单位)1万元,个人5000元;获得银川市级奖项的,奖励所属旅游企业(单位)5000元,个人2000元。

第二十一条 旅游企业参加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文旅部门统一组织的旅游宣传推介活动,分别按展位费的50%、40%、30%的标准给予补助,并全额补助1名参展人员往返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行政村、文化旅游企业、社会组织年度内策划举办的文化旅游赛事、演出、宣传营销等活动,根据活动特色、规模及综合效益评估,给予扶持奖补。

(一)奖补标准

按照举办活动总投入资金的30%给予奖补,每项活动奖补不超过10万元。

(二)奖补条件

1.活动以宣传推介灵武市文化旅游为主题,旨在吸引文化旅游消费、促进文化旅游市场复苏、提升灵武市文化旅游影响力。

2.活动在国家、自治区、银川市主流媒体或具有影响力的社会媒体进行报道,社会反响良好。

3.活动举办时间不少于2天且未发生安全事故。

4.具有完善的实施方案及相关预案。

5.活动内容积极向上,无负面社会影响或重大舆情投诉。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规划、项目、活动类奖补资金的,需在实施前提前报备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评星定级、奖项类资金奖补无需提前备案。申报奖励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和材料(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档):

(一)文艺作品扶持、文旅人才培育类:国家、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获奖作品文本或影像资料。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奖补类:国家、自治区、银川市主管部门的公布文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申报片(视频)。

(三)旅游专项规划奖补类:印发规划的相关文件(含规划文本);编制规划采购合同。

(四)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宁夏特色旅游村镇、A级旅游景区等其他类别类: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

(五)申请旅游活动奖补类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档):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或活动方案;经费预算及经费支出票据;活动总结、现场图片及视频资料、媒体宣传资料。

(六)申请旅游宣传、推介、展销等活动展位奖补类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档):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文化旅游部门组织开展旅游宣传、推介、展销活动的通知和参展证明;展位费缴费票据、1名参展人员交通费票据;参展作品清单,展销情况说明,展销活动现场照片、视频。

第四章 奖励审核

第二十四条 成立由市文旅广局、财政局、审计局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初审及真实性认定,形成审核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兑现奖补情况在灵武市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同一事实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文旅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应配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文旅广局发现申请奖励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奖励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不执行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旅游主管部门政策规定,或拒不参加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灵武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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