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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第六项)整改销号公示

信息来源:灵武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2-06-30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根据《灵武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灵党办〔2021〕87号)文件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反馈问题情况:

关于“医疗废水监管不严”的问题。按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办理排污许可证和医疗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许可证,实际只有部分办理了排污许可证、2家办理了医疗废水排入市政管网许可证。所有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均未按照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抽查发现,医疗机构废水监测频次、项目与标准不符。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整改目标:

1.2021年12月底前,市卫健局督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和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许可证,市综合执法局、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依规配合办理许可。

2.2021年12月底前,市卫健局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对未经定性和定性为危险废物的污泥,由医疗机构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向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申报污泥管理情况,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贮存、转运和处置。

3.2021年12月底前,市卫健局按照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8466)要求,监督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第三方监测。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灵武市5家二级医疗机构,均已经按照要求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和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许可证。二是经排查,我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未产生污泥。三是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要求,每季度定期规范开展第三方监测。

整改验收情况:按照《灵武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灵党办〔2021〕87号)整改要求,对明确的整改措施进行了落实,完成了整改目标,经验收组验收检查,符合销号条件,同意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灵武市卫生健康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4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灵武市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0951-4036091

联系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灵武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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