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客观、真实地掌握和评价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好考核对项目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顺利开展和任务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了解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加强管理,促进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二、考核依据
绩效考核严格遵循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
(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卫计发〔2015〕229号);
(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四)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社)指标)〔2017〕883号;
(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2018年宁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计发〔2018〕41号);
(六)《2018年灵武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灵卫计发〔2018〕119号)。
三、考核对象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农场医院。现场考核乡镇卫生院,考核每次至少抽查20%的村卫生室。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
四、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总分100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执行(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居民满意度、资金管理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附后。
1、组织管理(5分)。主要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责任分工、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宣传、问题整改及对村级绩效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数量指标(28分)。考核时根据年度下达工作量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际完成数量进行核实,依据<灵武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指标考核表>进行考核评分。
3、质量指标(52分)。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质量以及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等情况。依据<灵武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质量指标考核表>进行考核评分。
4、居民满意度指标(5分)。考核城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满意度。
5、资金管理(10分)。主要考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村卫生室补助资金落实情况。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现场考核指标参照市级现场考核指标来确定,具体内容由乡镇卫生院依照工作实际自行制定。
五、考核时间
考核年度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分半年考核和全年考核。4-5月进行半年考核,10-11月进行全年考核;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六、考核方式
1、听取汇报。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重点汇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
2、查阅资料。查阅健康档案项目活动有关资料记录和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工作记录。
3、现场核查。实地核查项目管理落实、服务提供、经费使用情况。访谈重点人群管理情况,核实项目真实性。
4、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医务人员和居民,了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七、考核主体及要求
考核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考核方案。根据自治区、银川市项目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绩效考核办法,制定灵武市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时间和结果应用方式等,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考核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2、组织考核人员。考核组成员由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业技术指导组成员组成,项目执行和项目效果的现场考核由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业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管理由市卫计局财务科负责考核。
3、收集考核材料。考核组成员熟悉考核方案、细则及评分标准;掌握各乡镇/社区辖区人口数、各类项目年度下达任务量及指标要求。收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工作报表。
4、实施现场考核。书面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查阅项目有关工作资料、数据、问题整改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居民健康档案各项服务内容规范性及工作进度进行核查;通过入户走访、电话问询等方式核实项目真实性;开展医务人员及民居知晓率、满意度调查。
5、严格质量控制。考核前对考核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统一方法和标准。现场考核要严格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操作,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6、强化专业指导。强化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业技术指导组在绩效考核中的主导作用。考核结束后,由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业技术指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分析考核数据,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按要求逐级上报。绩效考核报告要求言简意赅,内容真实,数据详实(统计数据时限为2017年10月1日-2018年9月30日)。
八、结果应用
绩效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补助经费拨付相挂钩,年度奖补资金不低于总补助经费的10%,具体奖罚标准参照《灵武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