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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灵武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灵武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4-07-29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落实控烟履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起草《灵武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为便于整理归纳意见,提议人请针对具体条+款,简明扼要阐述修改建议和原因,并提供联系方式。

二、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5日。

三、有关意见可以采取现场反馈、来信反馈、电子邮件、电话反馈等多种渠道反馈至灵武市烟草专卖局。

四、联系方式:

1.地址:灵武市西平路交通局西侧100米灵武市烟草专卖局。

2.联系人:王明瑞,电子邮件:754389877@qq.com,电话:0951-4026707


附件:《灵武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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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落实控烟履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以街道、乡镇为单元,规定确定各区域单元的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灵武市(含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含电子烟,下同)的新办以及重新申领。

第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布局规定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订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定、优化布局、均衡发展、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单元划分

第七条 按照街道、乡镇行政区划分零售点布局单元(以下简称单元)。

第八条 各单元实行许可证数量调控,由灵武市烟草专卖局应用模型测算并确定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调控数量。

第九条 根据各单元的持证零售点现有数量与调控数量计算偏离值,将合理布局单元分为发展区、稳定区、饱和区。

第十条 各类型单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不同的办证策略:

(一)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不再增设零售点。

(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自本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三)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按照本规定增设零售点。当持证零售点数量达到调控数量后,转为稳定区,按照稳定区的办证策略实施布局。

第十一条 稳定区单元内的办证申请人,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排号。

第十二条 登记排号申请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 当稳定区单元内满足“退一进一”规则,可办理新办业务时,发证机关以登记排号的先后顺序,通过预留联系方式或客户端依次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存在以下情形的,原排队号失效,并由下一位申请人递补申请:

(一)逾期未提交的;

(二)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

(三)申请信息中的经营者、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等与排号登记信息不符的;

(四)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

(五)因申请人原因导致排队号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 零售点设置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满足单元划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本章零售点设置条件。

第十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 城市、乡镇的街道新增零售点设置应满足与最近持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的条件。

第十九条 居民小区申请的,仅限于商用属性经营场所一层。居民小区内,住户500户以下的布局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布局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外参照所属街道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村设置零售点按照其所辖队(组、自然村)的数量设定,每个队(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行政村村部所在的队(组)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 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住宿的商业综合体及相对封闭的各类综合市场、工业园、产业园、物流园、集散中心等,按照固定门面总数的1%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封闭的企业厂区在其生活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三条 矿区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布局1个零售点。   

第二十四条 大专院校内,师生人数在2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4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6000人以上的,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

第二十五条 机场区域按照上一年度旅客吞吐量,每25万人次,设置一个零售点。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七条 驻军部队按照满足内部消费需求的原则,每个营区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八条 加油(气)站、充电站设有专门便利店,且有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的专柜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最多设置1个。同一地点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和加油(气)站、充电站的,按照分别办证的原则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九条 娱乐服务类申请的,其经营场所内部只设置一个零售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酒店、宾馆等住宿类场所申请的,应满足三星级以上的标准。

(二)餐厅、酒楼等餐饮类场所申请的,经营面积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

(三)KTV、酒吧等娱乐类场所申请的,经营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第三十条 旅游景区申请的,每个相对分离的商业区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三十一条 施工工地申请的,按照满足工地施工人员卷烟消费需求的原则,施工人员在500人以下的,可在工地生活区设置1个零售点;施工人员在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可在工地生活区设置2个零售点。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办申请,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备案后,可不受本规定单元划分和间距的限制,进行零售点布局:

(一)经营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场;

(二)持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证件),年满18周岁二级以上残疾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本人能驻店经营且初次申请的;

(三)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道路规定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发布实施后,新建的居民小区、各类市场、园区、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在建工程项目、大专院校、特殊场所等空白点区域的新办申请,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备案后,可不受本规定饱和区、稳定区规划数量的限制,参照本规定第三章“零售点设置条件”中对应区域、场所条件进行布局。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执行。

(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经营燃气、散装汽柴油、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

(三)经营场所产权性质为居民小区住宅和住宅楼配套的储藏间等;

(四)经营场所位于居民小区物业办公楼内部、民宅院落内、门卫室、保安室、传达室、地下室、仓库、车棚、车库、库房等;

(五)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中心点50米范围内的(含50米);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无人值守的自动零售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利用自动售卖机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

(十二)市政规划已标示的待拆迁建筑、危房;

(十三)申请办证的经营场所与相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经营场所无砖、钢、混等材料隔断,或有门、窗等构造相通,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十四)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临时建筑、活动板房、违章建筑、集装箱屋、电话亭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十五)尚在内部装修或未形成商品售卖条件,无法识别零售业态的经营场所; 

(十六)临街商铺二层以上、公寓楼和写字楼内部;

(十七)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各类有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咨询的机构及其场所;

(十八)政府、行业明文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十九)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馆;

(二十) 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五金建材、建筑装潢、仪器仪表、药妆医械、消防器材、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电子商品、音像制品、车类销售、车类服务、车类租赁、旅行服务、蛋糕烘焙、生鲜肉品、海鲜冷冻、花卉水果、小吃冷饮、调味调料、干果特产、进口食品、涮烤食材、粮油散酒、蔬菜熟食、茗茶茶具、农畜养殖、农具农资、宠物医服、渔具水产、服饰箱包、床上用品、干洗缝纫、彩票书店、报刊杂志、棋牌茶楼、婚丧祭祀、按摩推拿、足疗保健、美容美发、中介劳服、修理修配、寄卖典当、寄递配送、金融证券、金银珠宝、照相摄影、图文打印、生产加工、废品回收、垃圾站、公厕等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

(二十一)农家乐、户外烧烤、度假村等场所;

(二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偏离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偏离值=(单元现有持证数量-单元调控数量)/单元调控数量;

偏离值在±3%内(包括±3%)的区域单元为稳定区,偏离值小于-3%的为发展区,偏离值大于3%的为饱和区。

第三十六条 零售点间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卷烟零售服务面积(平方米)=(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1000000;

2.户均辐射半径(米)=√((卷烟零售服务面积/全市零售点规划数量)/π);

3.零售点间距(米)=√(户均辐射半径*户均辐射半径*2)。

第三十七条 灵武市烟草专卖局适时评估合理布局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并通过政府网站平台、行业网站平台、或办证服务大厅窗口等多种方式对外公布。

第三十八条 零售点区域单元布局模式应在每年定期对外公布。区域单元调控策略和预登记排号顺序应及时编制调整,并对外公布,以便公众实时查询。

第三十九条 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应在开始预排号登记10个工作日前进行充分的公示和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四十条 测量距离时,以申请经营场所和已设最近零售户(中小学、幼儿园)两者出入口中心点可通行最短步行距离为测量点。两个测量点之间的娱乐服务类场所、大型超市、商场内部的零售点不纳入距离测量。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街道单元”区域为:灵武市城区街道、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心区。

“乡镇单元”区域为:灵武市东塔镇、灵武市白土岗乡、灵武市郝家桥镇、灵武市崇兴镇、灵武市梧桐树乡、灵武市临河镇、灵武市马家滩镇、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东镇。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办学资质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幼儿托管场所。

进出通道是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包括正常使用的正门、边门、后门等。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与生活区域相独立,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经营场所面积以申请地址相关产权凭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车库、生活区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四十五条 综合性市场是指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内”等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灵武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遇上级政策、规定调整的,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原2022年11月1日施行的《灵武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灵武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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