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及目的
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深入推进落实我市山林权改革重点任务,全面推行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保护农户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制定《灵武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二、编制依据
依据《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林发〔2016〕158号)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宁林规发〔2021〕1号)《自治区山林权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送<山林权改革有关政策及常见问题解读>》文件精神,结合灵武市实际,起草了《灵武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七章四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共七条。说明本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集体林权和林权流转释义、遵循原则、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流转方式、指导和监督管理单位。
第二章 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共三条。流转方式:承包方可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范围:明确六类规定情形下的林木、林地不得流转,公益林须在公益林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流转,除此以外的林木、林地须遵循林地经营权属性规定流转。
第三章 流转双方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共六条。规定了流出方、流入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章 流转程序,共十三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的林地和林木、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权、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以及公益林流转程序。集体林地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签订流转合同,并向市林权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合同备案。备案合同是流入方在流转经营期间申请林权类不动产证的依据。
第五章 林权流转服务,共九条。明确市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流转的指导及流转审核和流转合同管理服务。
第六章 流转登记与备案,共九条。明确林权流转后的登记与备案手续办理流程。流转双方应当依法持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到市人民政府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共两条。说明本办法实施前已发生的流转行为适用情形以及办法施行期限。
本办法由灵武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951-4020765
邮箱:lwsgtj@163.com
政策问答:您还可通过“市长信箱”栏目提交咨询留言,相关责任部门会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