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灵武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进项目建设集约节约、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灵武市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参照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灵武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建设、统一管理和集中运维,形成全市信息化建设“一盘棋”。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数办发〔2023〕6号)、《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银政办发〔2023〕113号)及《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灵政办规发〔2022〕2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灵武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政策依据、政务信息化项目适用范围、政务信息化系统定义及建设原则。
(二)工作职责。主要明确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改局、财政局、网信办、数据局及智慧城市运营中心等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审批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项目统筹和共性能力建设。重点基础性、公共支撑性项目的设施、应用、能力,原则上由自治区统一建设,各单位不再单独建设。各单位在项目设计和实施中,在接口、标准等方面应与自治区、银川市行业主管部门数据标准保持一致。
(四)项目审批和备案。明确新建、扩建、改建的信息化项目审查及备案相关流程。项目建设统一报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银川市数据局进行必要性、技术审查及备案工作。
(五)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灵武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报请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3个月后,根据《灵武市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六)项目运维。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按照“统一运维”的原则,除个别行业特殊要求外,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由灵武市智慧城市运营中心统一进行运营维护。
(七)建设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应当接受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灵武市智慧城市运营中心承担。
本办法由灵武市人民政府组织印发,灵武市智慧城市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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