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修订的《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灵政办规发〔2024〕8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2年,我市出台的《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灵政办规发〔202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投资相关工作,随着国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暂行办法》在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投资计划、概算执行、政治监督等多个方面已不适应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暂行办法》基础上,研究修订了《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次修订的《办法》共12章72条,较《暂行办法》增加了2章20条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定义了政府投资概念,限定了政府投资资金使用范围,指出了政府投资原则,强调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说明了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要求。明确发改、财政、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决策与审批,共15条。主要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决策并由其审批部门审批,说明了使用中央资金、自治区政府资金的项目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批相关问题。强调要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批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规范,区分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项目四个档次以及可简化审批程序的有关情况,确定了审批手续办理要求,并规定了批复文件有效期。
明确了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依据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了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或组织的项目咨询评估,产生的咨询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特别强调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材料编制所产生的前期工作费用由项目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发改局负责审核,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按照相关新规执行的依据。规定同一建设主体建设的同类项目,严禁分拆,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完成项目验收后,移交划转相应下属单位。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共6条。建立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项目储备机制,强调一级政府一级计划,确立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在政府投资管理中的地位,明确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储备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开展前期工作,成熟一批及时审批一批,实施一批规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共5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及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事项,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等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章 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执行与调整,共6条。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和调整的管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明确了投资概算“不超是原则、调整是例外、超概需批准”的基本要求。规定了项目减少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因此调减的概算在已批复概算中扣减,不得用以抵扣调整概算内容。
第六章 控制价复核和结算审核,共4条。明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的控制价和工程结算,必须报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核);总投资200万元以下项目的控制价和项目工程结算,均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和审核。同一项目控制价编制和结算审核不得委托同一咨询公司或同一控股人名下不同咨询公司。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基建项目工程结算事项。规定了项目控制价复核和结算审核时限要求。
第七章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共5条。规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项目标准要求,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对于国家规定的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可由招标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发包或自主选择进入规范的全流程电子化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明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施工项目,原则上采取“评定分离”方式评标定标。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发改部门负责全市招投标的牵头、协调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调查处理,依法查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资金使用,共4条。规定了项目前期费、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完工前、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全部完工后、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质保期满后无质量缺陷或按规范完成维修的、使用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债券资金、直达资金等上级项目资金的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单位要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验收,经原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的前提下,工程款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5%的质量保证金后申请支付规定。
第九章 项目验收,共7条。规定了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6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并对竣工验收组织部门、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及建设工程竣工各行业联合验收时限要求进行了明确,进一步明确了各专项验收工作时限执行各专项验收管理相关规定。规定总投资100万元以下市本级资金项目,按规定进行结算审核后,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十章 监督管理,共5条。明确了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规范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共6条。
从严格管理和严肃问责角度加强刚性约束,对项目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规定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对项目单位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定勘察设计、咨询、评估、审查单位及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造价等参建单位有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信息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共2条。附则章节中主要明确了《办法》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关系及施行有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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