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灵武实际,根据银川市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相关要求,制定本通告。
二、起草程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着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我局结合灵武实际,制定了《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确保通告更加科学合理、贴合实际,通告起草完成后,经过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社会意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形成《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共有三部分,具体为:
一是禁燃区范围。灵武市朔方路以南,G344国道以东,西平路以北所围区域;河奇路以南,东盛街以西,黄河路以北,西昌街以东所围区域,划为高污染燃料Ⅲ类禁燃区。Ⅲ类禁燃区以外灵武市其它区域划为高污染燃料Ⅰ类禁燃区。禁燃区类别范围有重合的,执行高污染燃料Ⅲ类禁燃区管理规定。
二是高污染燃料种类。《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生物质燃料;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Ⅰ类(一般),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是有关要求。本《通告》高污染燃料Ⅲ类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本《通告》发布前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除发电、集中供热外,非必要的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和现存的民用燃煤设施,应当在2026年10月前淘汰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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