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754W/2022-0035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9-29
责任部门: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0-31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八届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9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灵武市辖区范围内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维修、布展等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按照政府采购等方式办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公开透明、依法依规;

(二)规范管理、注重绩效,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发改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预算内统筹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考核评价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发改部门或上级赋权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依法依规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审批工作。

财政部门依规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部门依规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项目决策与审批

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在申请立项前,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就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施工内容等进行充分的踏勘、论证,再提出立项申请,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实行“不见面”审批。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1500万元(含)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市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发改部门按相关规定批复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设计方案、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投标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有关情况。

需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项目初步设计)报批前,项目单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紧急情况下,可由市政府领导会签),同意后由发改部门按程序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编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报批材料应当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图纸及相关附件材料。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依据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报批初步设计时,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等发生变更的,技术方案调整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影响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报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对非客观原因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变化对项目实施将带来明显影响的,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可以采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或组织的项目咨询评估,产生的咨询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论证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专门章节,对PPP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主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以及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取PPP模式进行分析论证。

拟采取PPP模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出资政府本级的审批部门审批。

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实施方案审批,进行PPP项目采购。

二十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完成踏勘论证,经市政府专题会审定后,由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备,并按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及内控制度组织实施。

二十一乡镇及农林场、部门自筹资金5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研究决定,其中20万元以上项目须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按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20万元以下项目自行按项目管理程序及内控制度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同一建设主体建设的同类项目,严禁分拆,形成的资产分别划归不同下属单位,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固定资产移交时划转。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二十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项目施工招标完成后、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环境评价、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等关手续。

二十四项目严格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二十五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二十六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十七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实施前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调整概算有关文件材料,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含)的,变更规模超过200万元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或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先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按照政策规定完成概算调整前各项工作,经市政府决定,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进行调整后方可实施

概算变更额(核增及核减总量,下同)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下5%以上的,或超中标价10%(含)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确定后方可实施概算变更额超过原批复概算5%以下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下的,或因市政府决定减少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规模的,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据实结算,不再做批复调整概算。

严格控制上述客观原因以外的概算调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和概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824 号)规定,对由于项目建设中存在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非客观因素导致超概算的,按照谁变更、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认真研究,依照职责权限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其中:超出原批复概算总额10%(含)以上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督查问责力度确保工作落实的意见》(宁政发〔2015102号)启动问责程序,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再将概算调整事宜报市政府研究。

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对项目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控制价复核和结算审核

二十八总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控制价和工程结算,必须报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备案(审核)。项目单位负责报送项目资料,财政部门负责接收复核(审核)项目资料,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复核,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并指导限期完善资料。水利工程项目控制价不进行复核备案

第二十九投资200万元以下项目的控制价和项目工程结算,均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和审核。同一项目控制价编制和预算不得委托同一咨询公司。

(一)总投资20万元至200万元项目控制价编制及20万元至50万元项目结算审核工作完成后,于10日内报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进行抽审,抽审结果误差3%以上或发现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向市政府报告结果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总投资50万元至200万元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出具10日内报市财政局复核,报送项目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负责,市财政部门仅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送项目的建设内容、变更资料、审核依据是否合法合规等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函告建设单位。市财政部门在报送项目中可随机抽选进行全面复审,复核(复审)结果误差3%以上或发现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向市政府报告结果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以上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无明确造价材料信息价及定额计价标准的设备及材料等货物的招标采购,由建设单位自行根据项目实际及综合市场情况确定控制价。

第三十条项目控制价复核和结算审核时限要求。

控制价复核,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万元以上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结算审核(复核、复审),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项目,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3000万元以上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别紧急的事项,按财政部门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约定时间完成。以上时限以提供完备资料时间为起始日。

第五章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自主选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对于国家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由招标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发包或自主选择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施工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未达到必须采取“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标准的项目,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取“评定分离”方式。

单项合同估算价为单一合同估算价(参照批复项目投资综合概算表)。招标人根据“项目投资综合概算表”中的“工程费用(施工项目)”概算金额(合计)核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施工项目单项合同可以是一个合同或多个标段的单个合同共同组成(如划分标段)。“评定分离”招标标准不以每个标段的金额为依据,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使用“评定分离”。采用“评定分离”评标活动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招标工程的立项批复等资料进行登记,财政部门出具招标控制价备案意见,经市政府审核无异议后,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组织招标。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全市招投标的牵头协调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调查处理,依法查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灵武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服务。

第六章施工管理及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严格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执行。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勘察设计不周、深度不够等原因所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重大项目实行勘察设计、重要材料、监理、施工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及监理单位应监督中标企业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法违约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同有效履行。

因项目单位及监理单位监督不到位,出现现场人员与投标文件中人员(证件锁定人员)不符、非法转包等违法违约行为,或未及时对中标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的,按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责任,同时对项目单位进行问责,对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发现需追究违约责任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项目资金申请拨付:

(一)项目前期费用严格按照前期费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

(二)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完工前。按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项目单位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提出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项目单位首次申请资金拨付时,申请文件须附会议纪要、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形象进度表等;项目单位首次申请拨付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全部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支付。报送资金请示文件时须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四)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验收,经原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的前提下,工程款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后申请支付。报送资金请示文件时须附工程结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

(五)工程项目质保期满后无质量缺陷或按规范完成维修的,拨付合同约定质保金。报送资金请示文件时须附证明质保期满的相关资料等。

(六)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含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债券资金、直达资金)等上级项目资金要按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优先拨付使用,并按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资金拨付时限。项目单位提供资金申请文件及所需附件、市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件或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资料 后,财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指标下达至项目单位。项目单 位接收到资金指标后,严格按照申请资金用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业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将专用账户信息录入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并通过平台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二条  项目初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依据经监理单位签证认可的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资料及其它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经项目单位内部审核后,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出具审核报告。

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

第八章 项目验收

四十三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无项目监管职能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下同)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四十四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三)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四)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或审计。

四十五建设工程竣工各行业联合验收时限要求:

项目单位同时向规划、住建、土地、环保、消防、人防、通信、档案、应急管理等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十六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发改、财政、档案、项目单位分管领导及业务干部为成员。

四十七项目单位自工程竣工备案或质量验收完成当日起1个月内,必须启动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结算审核,财政部门在资料齐全后按照第三十条款规定时限完成如遇特殊情况,财政部门可提前介入,但手续不全的,不得出具审核报告。

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财务决算审批,5000万元以下项目,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按照《灵武市财务决算批复管理办法》进行批复。

完成以上所有手续后,项目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验收

四十八以上验收部门按照规定免予验收的项目,应向项目单位出具免予验收的意见。

四十九总投资100万元以下市本级资金项目,按规定进行结算审核后,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五十以下情形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四)对提出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未在限期内整改的;

(五)提供虚假验收资料,或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所提供验收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验收结果有误的。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决算审核中介机构提交虚假验收资料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其承担责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五十一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十二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止。施行期间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我市以往制定印发的有关项目管理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21110日印发的灵政办发〔20212号文件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灵政办发〔20206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