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754W/2026-0014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8-25
责任部门:工信局 发布日期:2026-08-25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6年第19次常务会议(十八届第135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821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财政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宁财〔建〕发〔2025412号),结合《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6年自治区县域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2657号)资金安排要求,引导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推动产业向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灵武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及市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组成,两项资金统筹管理、统一使用,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加强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操作环节公正透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条件及方式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1.支持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鼓励现代纺织、绿色食品、循环经济、能源等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行业数字化、绿色化和本质安全水平。

2.支持示范企业能级提升。鼓励获评自治区级以上智能工厂、绿色工厂、典型案例等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项目,持续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1. 项目资金申报条件

1.在灵武市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

2.申报项目(核准或备案)属性为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在2025年至2026年期间持续实施或2026年、2027新实施的,项目手续齐全。

3.申报企业在申报期内及申报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不存在其他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情形。

4.申报项目的设备已享受过灵武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灵党发202418号)第5条奖补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该项目资金。

第六条项目资金支持方式:

1.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实际到位金额的10%给予单个项目(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补。

2.示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智能工厂、绿色工厂、典型案例等示范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实际到位金额的15%给予单个项目(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补。

3.已获得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其已获支持部分的购置投入,不再重复支持(核定以发票、合同及付款凭证等为依据)。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组织申报。由市工信局发布项目资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审核流程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内容,组织辖区企业申报。

第八条初步审核。由市工信局联合银川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发改、环保、应急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企业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第九条三方审核。由市工信局根据初审意见,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四章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拨付流程。由市工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议事规则按程序提请市委、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无异议的项目,依法依规按程序拨付。


第五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工信局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随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等环节同步开展绩效跟踪监控。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设备购置及安装、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对项目资金管理相关事项未作出详细规定的,遵照自治区、银川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9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


附件: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