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的道路、桥梁、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市政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工程、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三条 项目立项(备案)应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立项申请。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就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施工内容等进行充分的勘察、设计,并严格进行论证,再提出立项申请,申请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拟采取的招标方式等内容。
2.现场踏查。分管副市长组织项目单位、相关综合部门、工程咨询专家现场踏查,对前款所列事项进行评审论证,现场审核同意认可后,项目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
3.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上述程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紧急情况下,可由市政府领导会签),同意后由发改部门按程序批复。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发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论证后,应当及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1500万元以下的,应当批复项目建设方案。
4.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先结合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报送项目建议书,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发改部门按规定批复项目建议书,然后执行上述1-3项。
5.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完成以上1、2项后经市政府审核,由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备,并按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 部门、乡镇自筹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研究决定,其中20万元以上项目须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向发改部门报备,按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20万元以下项目自行按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控制价和结算审核
第五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财政部门进行控制价和结算审核。项目单位负责报送项目资料,财政部门负责接收审查项目资料,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并指导限期完善资料。
第六条 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选择信用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和结算审核。审核报告出具后5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随机抽选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结果误差在3%以上的,要向市政府报告结果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项目控制价和结算审核时限要求。
控制价审核,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万元以上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结算审核,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3000万元以上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别紧急的事项,按财政部门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约定时间完成。以上时限以提供完备资料时间为起始日。
第四章 工程招标投标
第八条 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以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九条 发改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招标工程的项目代码和立项批复资料审核备案,财政部门出具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经市政府审核无异议后,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组织招标。
第十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采取综合评估法或合理低价法。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实行商务标、技术标、企业综合信用及项目管理机构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应履行法定审批、核准或认定程序。招标时,招标人应当组织各相关综合部门及专家评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签字确认。发现招标人不严格审查、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对招标人问责;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或市本级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在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限额以下、5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可自主通过以下方式选取承包人:
1.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2.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它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项目单位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美丽灵武微信平台公开发布项目建设信息(包括公开邀请参与投标的企业资质资格、采取的采购方式和评标办法等);3日后,在灵武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随机抽取3-9家参与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7日后,由市交易中心组织专家在市交易中心统一平台上采取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或确定的其它采购方式确定承包人。
承包人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项目单位缴纳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可自主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其它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依据项目实施时间节点,优先从已登记信用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取3-5家,通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确定,并报发改、财政部门分别备案。控制价和结算审核机构由委托人依据项目实施时间节点,优先从已登记信用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中选取3-5家,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同一项目不能同时选取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和控制价(预算)审核(或控制价<预算>和结算审核)。
第十五条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采取统一平台、归口监管运行机制,市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管。
必须公开招标和公开采购的项目应在上级规定的平台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或非招标采购项目应统一在市交易中心平台组织实施,发改、财政部门及市交易中心要加强指导,做好平台服务工作。
招投标信息要通过灵武市信息平台向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及时发布。
第十六条 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执行以下要求:
1.开标前,各投标企业法人应当面提供项目法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提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保证不挂靠、不围标、不串标,诚实守信、遵规守法,严格执行招投标各项规定。
2.开标时,房建市政类的项目须提供建造师,水利、交通类项目还须提供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实验(取样)员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现场应当对投标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件进行锁定,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质证件人员一经锁定,在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调整。
3.开标结束后、中标公示前,项目单位应联合发改部门及时到相关单位查询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行贿、引发群众性上访事件。如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要求,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依次类推,也可重新招标。
4.中标企业进驻前,《施工合同》由发改部门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核,项目单位要与中标企业法人商洽,要求中标企业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否则不得签订合同。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并召开进场会。出现无故延期,属招标人责任的按规定对招标人进行问责;属中标企业责任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6.中标单位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缴纳中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向人社部门缴纳中标合同价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公司)持履约保证金缴费凭证到市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否则视为自行弃标,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进场后可向项目单位书面申请退还30%履约保证金;工程量完成一半的,可申请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因项目单位原因导致项目不再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延期实施的,应视情况及时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严禁投标人采用挂靠资质、围标、串标等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如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问题的,一经核实终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法律责任,同时将参与围标、串标、挂靠企业清理出本地市场,并将其不良行为上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
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施工管理及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及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技术要求、质量规范、施工期限等,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就材料价格、设备价格、施工条件、施工期限等方面的变动是否调整、如何调整进行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勘察设计不周、深度不够等原因所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工程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因施工环境、施工条件的变化进行变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核确定后方可实施;如变更规模超过200万元或总投资10%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由原审批部门对变更部分予以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同时不予认可变更内容,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及监理单位应监督中标企业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法违约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同有效履行。
因项目单位及监理单位监督不到位,出现现场人员与投标文件中人员(证件锁定人员)不符、非法转包等违法违约行为,或未及时对中标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的,按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责任,同时对项目单位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发改、财政、审计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发现需追究违约责任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申请支付及文件要件:
1.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完工前。按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百分比)乘以中标价再乘以60%支付工程款,具体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及形象进度分2-3次支付,但总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50%,前期费用拨付至总中标价的50%。项目单位首次申请资金时原则上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送请示文件同时须附会议纪要、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形象进度表等。
2.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全部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款可支付至中标价的80%,报送资金请示文件须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各项目单位要及时开展审计结算和项目竣工验收,经原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可按结算价的97%支付,前期费用拨付至100%。报送资金请示文件结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
4.工程项目质保期满后无质量缺陷或按规范完成维修的,拨付剩余3%工程款。报送资金请示文件须附证明质保期满的相关资料。
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要优先拨付使用,并按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时限。项目单位提供资金申请文件及所需附件、市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件或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资料后,财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指标下达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接收到资金指标后,严格按照申请资金用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发改、财政、档案、项目单位分管领导及业务干部为成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建成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完成项目工程验收。
坚持“谁审批、谁验收”,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对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可报审批部门批复延长,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按规定时限报请竣工验收的,追究项目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2.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3.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4.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或审计。
第二十八条各行业专项验收的时限要求:
1.项目单位向环保、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各相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项目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项目单位向质监部门申请竣工备案或行业主管部门质量验收,质监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自竣工备案或质量验收完成当日起20日内,必须启动竣工验收,完成以下验收程序:
1.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结算审核,财政部门应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时限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财政部门可提前介入,但手续不全的,不得出具审核报告。
2.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财务决算审批,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项目单位向档案部门申请档案验收,档案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完成以上所有手续后,项目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以上验收部门按照规定免予验收的项目,应向项目单位出具免予验收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按规定进行结算审核后,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向发改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以下情形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对提出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未在限期内整改的;提供虚假验收资料,或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所提供验收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验收结果有误的。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决算审核中介机构提交虚假验收资料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其承担责任,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我市以往制定印发的有关项目管理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9年2月16日印发的灵政办发〔2019〕2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