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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81-100/2021-0009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10-30
责任部门:灵武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10-30
名 称: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30次(总第144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后续管理,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防止扶贫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长期发挥扶贫资金在贫困户增收和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资产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2016年以来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不包括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建立起产权明晰、归属精准、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扶贫资产分类

第三条  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各级专项扶贫资金(中央、自治区专项扶贫资金、银川市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方面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出资形成的资产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村集体出资形成的资产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 扶贫资产的分类:分为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公益类资产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等公益类基础设施;经营类资产是指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资产。主要包括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的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电商服务设施、村集体设施温棚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资产。

                             第三章  扶贫资产管理主体

第五条  市级层面管理主体。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由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扶贫办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方面的指导工作;市财政局监督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不动产按照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市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市发改局、水务局、交通局、人社局、科技局、文旅广局、教体局、卫健局、民政局等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类资产可委托市属国有企业运营管理。

第六条  乡镇层面管理主体。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扶贫资产等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各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公益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绩效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涉及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扶贫资产,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规范交易安全运营,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第四章  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八条  进行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按照财务决算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第九条  进行资产确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农户,不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并由县乡(镇)明确权属关系。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级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城市领域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归属国有资产,各行业部门为资产管理单位;如主管部门将产权移交到乡镇村,乡镇村则为资产所有单位。

第十条  协商解决纠纷。村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并按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五章  扶贫资产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台账(若因不可抗逆的原因导致12月底前未完工的项目必须在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验收报账,并及时登记到管理台账)。同时将建成的项目管理台账报送乡镇,乡镇对各村上报的台账进行汇总,形成乡镇项目管理台账,乡镇建成项目管理台账后要经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市扶贫办。

第十二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市乡(镇)村三级资产管理台账,项目完成后,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账(若当年不能完工的项目必须在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报账并登记到扶贫资产子台账),同时报送各乡镇,由各乡镇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同时报送市扶贫办,由市扶贫办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总台账。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下达计划及验收、报账、移交情况分别建立年度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各乡镇各部门通过不同方式对资产管理台账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依托“村财镇管”工作机制,各乡镇扶贫工作站或项目办在10日内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验收、结算审核、财务决算、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相关资料提交给乡镇财经所,包括补助类项目,财经所根据形成扶贫资产的类别,及时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

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乡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

第十四条  移交入账凭证。乡镇财经所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份给扶贫资产所在村存档。

第十五条  明确登记主体。市人民政府下达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由市直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如果将资产移交给乡镇政府,则由乡镇政府负责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由乡镇实施的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系统中进行登记入账管理;由村集体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村委会负责落实在村财镇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

                              第六章  扶贫资产登记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入扶贫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对扶贫资产出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资产损毁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市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出现资产核销情形,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处置的,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初审,乡镇党委政府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乡镇党委政府要分类向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并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后实施,防止扶贫资产流失,相关扶贫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评估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扶贫资产处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产核销,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作抵押担保。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提供材料。村级申请报告、乡镇初审报告、市直相关单位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归市人民政府所有入缴国库,市政府按项目管理程序,统筹用于贫困地区。

                              第七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三变、资产收益等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不得低于扶贫资金投入的10%(可结合其带动就业等综合社会效益考评结果)。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要按照“村财镇管”的要求及时上缴入账。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当年要发挥效益,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经营性资产收益大部分用于贫困户受益,主要用于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补助以及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剩余收益用于贫困村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各村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由村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审核,同时报市级财政、农业农村、扶贫部门备案。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并报市级扶贫部门备案。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灵政办发〔2020〕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市审计局根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村、市直主管单位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扶贫办每年年底会同市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

                              第九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检查后对后续管理好、资产管理好、效益发挥好、项目管理好的乡镇,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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