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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754W/2021-0109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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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名 称: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探索建立政府回购机制 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探索建立政府回购机制 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实施方案》《灵武市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暂行办法》《灵武市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探索建立政府回购机制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实施方案
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四权”改革重点市县先走一步创新突破的通知》精神,执行“全面推开、压茬推进、重点突破”的改革思路,为探索建立政府回购机制深入推进我市山林权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着眼造林、抚育、管护、利用全周期全链条建设经营,参照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建立政府回购机制,对因资金短缺、生产经营困难、合伙人变化等不能继续投资造林及林业生产经营,有退出意愿的林业经营主体,实行政府回购,适时再向市场主体流转,实现山林权可进可退、流转顺畅,提高绿化效率、加快绿化步伐,推进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造林,增加森林面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社会办林业的格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
二、回购程序
执行《灵武市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暂行办法》。
三、重点任务
(一)明晰山林权开展不动产登记。逐图斑调查土地所有权、林木及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含承包经营权、租赁、流转)等基本信息,建立山林地一张图基础数据库。实现林草资源应确尽确、应登尽登。坚持不变不换、物权法定、便民利民原则,全面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本着尊重历史、兼顾各方、保障权益的原则,摸清山林经营管理情况,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下,妥善解决地类重叠、权属不清、四至不明、登记不准、证地不符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各农林场
(二)确定山林资源交易回购价格。本着保护建设经营者利益的原则,由申请回购经营主体自主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一种:一是执行《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中“征地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和“征地拆迁林木补偿标准”;二是聘请第三方对申请政府回购的山林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对经营主体在林地林木培育、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投入的生产成本进行核算,按照投资成本核算价值的60%予以回购。两种方式均须审核确认该宗山林资源已享受政府补贴情况,核减相应价值。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
(三)探索出台政府回购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多元化资金筹集制度,以市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受益者合理负担、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用于回购经营主体有退出意愿的林地、草地经营权和后续的抚育、管护,以及开展碳汇造林、抚育、管护等。设立3000万元回购基金,上级山林权回购改革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基金管理。出台《灵武市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基金管理办法》,保障合法合规设立和管理基金。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建立政府回购机制。出台《灵武市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暂行办法》,明确购买原则、申请回购经营主体、回购条件、回购价格的确定、购买程序、购买后林木管理等事项。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辖区范围内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做为山林资源回购部门,组织实施市辖区内的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工作,在未实现二次流转的情况下,可委托国有林场、城投公司、文投公司等进行林木管护、开发建设。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对参与山林资源回购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委、城投公司
(五)完善市场交易体系。建立“1+1+1”交易体系,将山林资源交易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灵武市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服务高效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交易体系。在产权明晰获得登记的前提下,农民、企业、经营主体等都可按照自主自愿、公平公开、依法依规原则进入平台进行交易。交易管理部门制定出台市场交易规则,建立资源评估、政策指导、法律咨询、抵押融资、风险防控等服务机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引导经营主体在平台上交易。推行山林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探索建立合同鉴证制度,确保市场交易规范、有序、安全。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各乡镇、各农林场
四、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1年5月—2021年11月)。召开专题会议研讨,确定实施方案,并印发各单位落实。
(二)摸底阶段(2021年6月—2021年12月)。根据三调成果及自治区文件指示要求,完成全市山林资源现状调查,确定适宜发展林业区域,做好相关规划工作。
(三)探索实施阶段(2022年1月—2022年12月)。探索建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机制,设立回购基金,全面做好各项保障工作。优先选取重点乡镇或国有林场重点推进,通过不断化解调处发生的矛盾,探索总结有效改革措施,不断完善山林资源回购机制、配套政策、办法、意见。
(四)总结推广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总结实施经验,完善回购机制,并逐步在全市推广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政府主导、整体调控、分步实施,推动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促进重点区域内森林资源质量、生态服务功能持续提高,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工作,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巩固山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保护农户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确保增绿、增效、增收目标相贯通,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多措并举造林、育林、护林,扩大面积、改善结构、提高质量,不断提高林木成活率、森林覆盖率,增强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安全。
(三)建立监督投诉机制。对交易回购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采取直接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四种方式,经营者对交易回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政府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对回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投诉。经营者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请诉讼和仲裁。纪委监委、审计公证和新闻媒体及社会力量对交易回购活动进行监督,实现全过程公开,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督系统,确保交易回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进行。
(四)完善组织体制保障。实施山林资源交易回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体现的是一种政府行为。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主动配合,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形成工作合力。
灵武市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活动,放活林地经营权,实现林业经营主体可进可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回购范围】经营主体在灵武市(不含宁东)区域内的荒山、荒沙、荒地上营造的生态林,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及经营者投资修建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或自主经营的农村承包责任田及老化经济林不列入回购范围。
第三条【回购部门】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山林资源政府回购部门(以下简称山林资源回购部门),组织实施市辖区内的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工作。
财政、纪委监委、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山林资源回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申请回购的主体与条件】因资金短缺、生产经营困难、合伙人变化等不能继续投资造林及林业生产经营,有退出意愿的林业经营主体。
申请回购的山林资源必须是在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荒山荒沙荒地上造林绿化后形成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或未成林造林地,且权属清晰、无争议、无抵押担保,其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或证明,已造林绿化并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灵武市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未达成交易的,可申请山林资源政府回购。
第五条【购买原则】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回购价格的确定】本着保护建设经营者利益的原则,由申请回购经营主体自主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一种:
(一)聘请第三方对申请政府回购的山林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对经营主体在林地林木培育、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投入的生产成本进行核算,按照投资成本核算价值的60%予以回购。
(二)执行《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中“征地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和“征地拆迁林木补偿标准”。
第七条【资金管理】市人民政府建立回购基金制度,根据每年回购计划,将回购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建立资金专户,专户专帐核算。
第八条【回购后继续交易】山林资源回购部门可以将山林资源重新在各级市场交易平台中继续进行交易,再次交易必须在保证有林地、灌木林地或未成林造林地地类不变、林分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进行。
第九条【回购后续林木管护】在未成功实现二次流转交易的情况下,山林资源回购部门可委托国有林场或辖区所在乡镇负责期间的林木管护。
第十条【回购后续林木管护费用】以林地林木培育、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投入的实际生产成本为准,山林资源回购部门与审计部门共同核定,申请市人民政府核拨国有林场管护费。
第二章 回购程序
第十一条【提交申请】申请回购经营主体应当向山林资源回购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并提交依法取得的山林地资源经营权相关权属证书或证明。
第十二条【审核条件和发布公告】山林资源回购部门自收到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因资料欠缺的,应一次性告知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资料,审查期限顺延。山林资源回购部门对经审查符合回购条件的山林资源,应在审核完成后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山林资源回购部门自收到市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回购范围内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回购经营主体不得在申请回购的山林资源内实施抢栽苗木或改变地类,以及融资、抵押担保等刻意增加回购费用和产生权属争议、影响回购正常开展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刻意增加部分不予回购,情节严重的取消回购资格。
第十三条【山林资源回购价格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在山林资源回购部门的主持下,由山林资源回购部门与申请回购经营主体共同确定山林资源回购价格评估机构。
(二)【评估委托合同】山林资源回购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山林资源回购部门和申请回购经营主体作为共同委托人,向山林资源回购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由山林资源回购部门和申请回购经营主体各承担50%。
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山林资源回购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山林资源回购价格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山林资源回购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评估的鉴定】申请回购经营主体或者山林资源回购部门对山林资源回购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的相关管理机构申请鉴定。鉴定后,申请回购经营主体或者山林资源回购部门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停止山林资源回购工作。
第十五条【订立山林资源回购协议及公示】申请回购经营主体与山林资源回购部门达成山林资源回购意向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山林资源回购决定,决定中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名称、回购范围、回购山林资源清单、回购金额、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力的事项。
山林资源回购部门与申请回购经营主体签订山林资源回购协议,并在政府门户网等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山林资源回购协议订立后,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依法变更权属证书或证明】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回购基金专户予以支付。山林资源回购后,申请回购的经营主体应及时主动申请撤销或变更相关权属证书。
第十七条【回购档案】山林资源回购部门应当建立山林资源回购档案。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回购责任追究】明确监督投诉渠道,参与山林资源政府回购的各方当事人在回购活动中有欺诈、串通抬价、弄虚作假、隐瞒谎报、商业贿赂等行为和违反政府回购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山林资源回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山林资源回购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与补偿费用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回购基金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的责任】山林资源回购价格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追究评估专业人员及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举报核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山林资源回购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监督和审计】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山林资源回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灵武市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山林权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基金由灵武市人民政府设立,用于山林资源回购。
第三条 灵武市人民政府安排3000万元,从2021年起,分五年到位。上级山林资源回购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基金管理。基金由市财政局专户专账核算。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基金使用、绩效等共同做好管理。
第五条 回购范围
灵武市(不含宁东)区域内山林地资源的经营权,承包权以及林木及其它地上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流转经营农村承包责任田发展经果林种植的老化果园不列入回购范围。
第六条 回购条件
(一)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荒山、荒沙、荒地上造林绿化后形成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或未成林造林地;
(二)山林权属清晰、无争议、无抵押担保,其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或证明;
(三)在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市场交易平台(中心)未达成交易;
(四)已造林绿化并生产经营5年以上。
第七条 申请回购经营主体为符合回购条件,因资金短缺、生产经营困难、合伙人变化等不能继续投资造林及林业生产经营,有退出意愿的林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基金管理,基金预算编制,牵头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回购项目申报和遴选,对申报的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提出基金使用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回购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基金筹措,批复基金预算,拨付基金,监督基金运行,审核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绩效目标、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山林资源回购部门确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回购山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审核确认该宗山林资源已享受政府补贴情况,核减相应价值。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回购基金专户予以支付。申请回购经营主体或者山林资源回购部门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停止山林资源回购。
第十条 回购后的山林资源通过市场交易平台进行下一轮出让,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按程序拨付专户纳入回购基金滚动运行。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加强项目和基金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对于弄虚作假、串通抬价、隐瞒谎报、商业贿赂、骗取、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或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回购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