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直属机构信息公开>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发
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754W/2025-0003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2-14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5-04-24 |
名 称: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八届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结合灵武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产权单位”是指国有资产产权所属党政、人大、政协、公检法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受托单位”是指由灵武市财政局或灵武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指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是指资产产权单位的闲置资产,包括房屋、土地、仓储设施、车辆、无形资产、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 资产产权单位和受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资产委托管理流程
第四条 经灵武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管理的闲置资产或资产产权单位向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申请对所属闲置资产委托管理,委托流程如下:
1.资产产权单位向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交资产委托管理申请。
2.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指定受托市属国有企业,并签订《国有资产代管委托书》。
3.资产产权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协议》,双方、资产部门、项目部门或财务部门对资产移交清单进行确认,移交后按各自职责对资产进行监管,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双方移交资产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4.资产产权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资产出租经营授权书》。
5.受托单位开展资产租赁经营业务。
第三章 资产产权单位职权
第五条 资产产权单位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头。向受托单位移交代管的资产产权清晰,无水电暖及天然气等市政设施入网增容等费用的欠缴、无权属及经济纠纷,无重大安全隐患。严格履行《委托代管协议》。每年对受托单位管理的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和盘点。对受托单位在代管期间报告的所有事项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
第四章 受托单位职责
第六条 受托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方针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资产管理的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法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程序;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及时将代管期间资产发生的问题上报资产产权单位和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代管的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包括使用、看管、服从调剂、出租前组织市场询价、签订合同、收缴租金、盘活资产等。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做到定期清查,账实相符,合法经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受托方出租经营的国有资产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私设“小金库”,以收缴租金支付看管费、税金、设施设备维护费以及资产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收入每年12月底前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上缴后向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上缴金额的40%申请拨付受托管理费,其余60%作为国有资产收益入财政国库。因政策、市场因素、资产陈旧等原因导致资产闲置的,看护和运维闲置资产产生的所有费用上报资产产权单位审核后,由资产产权单位承担或资产产权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予以财政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资产产权单位和受托单位履行国有资产使用及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代管资产移交时进行现场监督并确认,明确双方责任,负责对双方出租、出借、看管、调剂、使用资产的合同、协议签订和租赁价格及纠纷进行监管和协调。
第九条 经灵武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代管资产低于市场价出租或无偿出借的,减免租金的受托管理费记入对受托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营业收入指标。
第十条 委托管理期间,资产产权单位和受托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灵武市人民政府如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调剂等需要收回、拆除、出让或改造国有资产的,按相关要求办理并解除或部分解除《委托代管协议》,并妥善处置解除与承租户的《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资产产权单位和受托单位如未严格履行各自职责或经营管理不善,依据《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党规政纪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17年以来由市属国有企业代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产委托管理申请表
产权 单位 | 资产 名称 | 建造 年代 | 使用 性质 | 房屋 面积 | 土地 面积 | 房屋 结构 | 产权证 办理情况 | 原值 | 累计 折旧 | 净值 |
申请委托管理事项 | 现申请将以上闲置资产委托相关单位管理、使用或经营。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市人民政府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代管委托书
(受托方):
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使用和管理,根据( 年 月 日第( )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会议或资产产权单位申请、或哪次会议纪要精神)安排,为落实资产监管责任,现委托你公司代管以下事项:
一、本次委托代管的资产为: 地址: .资产净值为: 。
二、委托管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资产产权单位申请收回或市政府另行安排的,委托自然终止。
三、你公司在接受委托管理资产后,与资产产权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协议》,双方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并做好资产交接工作。
四、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委托方、受托方、资产产权方各执一份,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经市政府批准,本委托书可调整、终止。
委托方(盖章):灵武市财政局或灵武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法人代表(签字):
受托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资产产权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委 托 代 管 协 议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代管资产,现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资产基本情况
甲方委托乙方代管的资产为 ,所处地点为
,截止委托日净值产为 ,详见附表。
第二条 资产代管期限
资产代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管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建立健全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二)甲方承诺对移交乙方代管的资产产权清晰,无水电暖及天然气等市政设施入网增容等费用的欠缴、无权属及经济纠纷。
(三)甲方每年对委托乙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甲方对乙方代管的资产不得进行抵押贷款、出让、出借、拍卖、擅自拆除。如需出租、出借的必须经乙方与市财政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书面同意。
(五)甲方对乙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可以随时进行调剂使用,但对乙方已出租房屋进行调剂使用的,需甲乙双方共同与承租户就相关租赁关系提前解除、承租房屋提前收回等问题进行协调,如需补偿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核拨后予以支付;在与承租户就租赁关系提前解除、承租房屋提前收回等问题达成一致前,原则上甲方应暂缓调剂。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管的资产需要维护维修的,由乙方报告甲方后,双方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就维修的必要性和成本进行论证后签订《资产维护维修确认表》,待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并经批准后,由甲方负责实施。对于出现影响安全使用等紧急情况或经双方论证维修维护费用在 万元以下的,甲方可采取边维修边汇报的方式,也可经乙方同意后,甲方授权乙方负责实施及垫付资金,上述费用均由甲方申请市人民政府给予拨付。
(七)甲方委托乙方代管的资产如需新建、拆除、装修、改造的,必须由甲、乙双方和有关部门实地勘察确认,由甲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组织实施。
(八)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损毁、灭失的,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九)对移交乙方代管资产之前,由甲方出租、出借或出包的资产,因使用方欠缴的物业费、水、电、暖费及租金由甲方负责限期收缴,并及时将欠缴房租上缴市财政局专户;乙方接收代管资产之后,由乙方出租、出借的资产,因使用方欠缴的物业费、水、电、暖费及租金由乙方负责限期收缴,并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款规定进行管理。
(十)甲方对乙方违反其相关责任的,依据《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建立健全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二)乙方对所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要指定专人监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到定期清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乙方配合甲方每年对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出租、出借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三)乙方对所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不得进行抵押贷款、出让、拍卖、擅自拆除,不得实施任何具有担保性质的行为。经甲方审核批准,乙方可对代管的资产进行出租、使用。灵武市人民政府对代管资产作出相应规划利用、拆除等决策的,双方予以执行。
(四)乙方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必须签订相应合同、协议,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合同、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予以签订。
(五)乙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私设“小金库”。乙方以收缴租金支付看管费、税金、设施设备维护费以及资产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因政策、市场因素、资产位置偏远、房屋陈旧、设施设备不全或损坏(包括消防、供暖设备)等原因导致资产闲置的,乙方看护和运维闲置资产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报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承担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拨。
(六)乙方有权对甲方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等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财政局等管理机构对甲方追究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有权对因甲方占用或甲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代管资产遭到灭失及受到破坏、强占等情况出现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管理机构对甲方追究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资产受损,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乙方告知甲方资产需维修维护事项,甲方长时间未处理,期间造成的损失或安全责任乙方不予承担。
(八)运营期间因甲方委托事项发生诉讼事项时,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的支付,由乙方提请甲方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拨乙方予以支付。
(九)合同履行期间如因甲方不履行产权人义务或由于委托代管的资产地理位置及资产其它原因导致长期闲置、无法经营的,乙方有权将资产退回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第五条 乙方代管资产期间管理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代管资产期间向市财政上缴应缴租金后,可按上缴金额的40%申请拨付受托管理费,其余60%由市财政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国库。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代管资产低于市场价出租或无偿出借的,减免租金记入对乙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营业收入指标。
第七条 委托管理期间内,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资产使用移交表
委托方签章(甲方):
年 月 日
受托方签章(乙方):
年 月 日
资产出租经营授权书
:
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规范我单位闲置资产使用和管理, 年 月 日我单位与你公司就 资产签订了《委托代管协议》。现授权你公司可对该处资产进行合法管理经营,你公司对以上资产经营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且需严格遵照《委托代管协议》之约定,若你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委托代管协议》,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有你公司自行承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特此授权。
授权单位(资产产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