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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754W/2026-0001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9-25 |
| 责任部门: | 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15 |
| 名 称: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入住小区房屋“办证难”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
东塔镇,各有关单位:
《灵武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入住小区房屋“办证难”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5日
灵武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入住小区房屋
“办证难”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和《灵武市解决群众办理房产证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积极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入住小区房屋“办证难”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针对在实际化解“办证难”遗留问题中存在化解难度大、情况复杂等个性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情况
2021—2024年化解不动产“办证难”遗留问题38个小区中,已化解小区34个,未化解小区4个。其中,4个小区已完成首次登记,但住户因无购房合同、私自购买安置房、无法完税等问题未办理转移登记。2025年新摸排遗留问题小区7个,分别为燃料公司家属楼、毛纺厂家属楼、五建小区农行家属楼、唐城苑小区、天郡阳光城小区、党校小区、福林小区。
二、处理意见
(一)对开发建设主体或有关单位灭失的处理意见
1.燃料公司家属楼(4户)、毛纺厂家属楼(7户)
基本情况:燃料公司家属楼(4户)由施工方杨宗江2003年承建,4户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其中1户为向市燃料公司购买,另外3户为杨宗江拆迁安置户。毛纺厂家属楼(7户)属于企业集资建房,7户只有集资款收据。
存在问题:缺少房屋登记资料,燃料公司、毛纺厂灭失。
处理意见:按照《灵武市解决群众办理房产证遗留问题实施方案》中“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相关规定,由市住建局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及发票,税务局收缴税费后办理。
2.党校家属小区、福林小区
基本情况:党校家属小区1#、2#、4#、5#、6#楼由灵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3#为党校集资房,福林小区由灵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个别住户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存在问题:缺少房屋登记资料,灵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注销。
处理意见:按照《灵武市解决群众办理房产证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的,购房人提供申请登记资料,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资料不全属于集资房的由集资单位党校补充完善手续,属于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市住建局补充房屋权属证明后办理。
(二)对开发公司拒绝为住户出具购房合同及发票的处理意见
3.西子小区(60户)、居安小区(120户)
基本情况:西子小区(60户),2#楼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土地,3#楼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均已纳入2023年化解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任务台账,由实际施工人朱金玉(已过世)挂靠宁夏居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开发建设,2023年办结首次登记。居安小区(120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已纳入2023年化解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任务台账,由实际施工人杜晓忠挂靠宁夏居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2年开发建设,2023年办结首次登记。
存在问题:开发公司拒绝为住户出具购房合同及发票。
处理意见:一是住户自愿承担开发公司相关税费的,开发公司完善手续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二是住户不愿承担开发公司相关税费的,由住户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开发公司完善手续后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对不动产权利主体和售卖主体不一致的处理意见
4.南苑A区(13栋380户)
基本情况:由东塔镇城一村建设,发改立项为城一农民新村,于2023年办结首次登记,产权人为东塔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房屋登记性质为安置房。
存在问题:小区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和实际售卖人主体不一致。
处理意见:一是由东塔镇人民政府出具说明,城一村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权利主体责任,城一村村民委员会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东塔镇人民政府协调购房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一村村民委员会开具发票,购房人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由东塔镇人民政府、城一村村民委员会、购房人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二是由安置户提供安置手续按划拨土地程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5.绿苑小区(142户)
基本情况:由东塔镇城一村建设,发改立项为城一村农民新村,2008年9月24日东塔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灵国用(2008)第0351号,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宗地面积29333.2平方米。建设项目为绿苑小区别墅楼(1—14号、17—23号),15号、16号住宅楼,2012年3月15日房管所为该小区办理了房产证,产权人为东塔镇城一村村民委员会。
存在问题:土地权利人和房屋权利人不一致。
处理意见:一是由东塔镇人民政府出具说明,城一村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权利主体责任;二是由城一村村民委员会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东塔镇人民政府协调购房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一村村民委员会开具发票,购房人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由东塔镇人民政府、城一村村民委员会、购房人共同申请按照出让土地程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四)对土地权利人和规划建设单位主体不一致、建设单位无法开具发票的处理意见
6.五建小区农行家属楼(40户)
基本情况:原五建小区农行家属院位于灵武市文化路东侧,土地使用权人为灵武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宗地面积5347.8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7日,批准用途为综合用地。1999年3月,按照灵武市计划委员会文件《关于建设职工住宅的立项批复》(灵计划〔1999〕68号)要求,同意农行灵武支行全额集资建设职工住宅楼,灵武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承建单位。2002年3月,灵武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住宅楼用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存在问题:土地权利人和规划建设单位主体不一致,该小区房屋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农业银行灵武市支行无法为住户开具购房发票。
处理意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解决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50号)要求,由监管部门灵武市金融监管支局协调农业银行灵武市支行提供小区建筑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手续、开具购房发票,购房人提供购房合同、完税凭证等手续共同申请,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
(五)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户与安置手续安置户名称不一致的处理意见
7.唐城苑小区、天郡阳光城小区
基本情况:唐城苑小区拆迁安置房576套、天郡阳光城小区拆迁安置房88套,大部分安置户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个别住户未办理。
存在问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户与安置手续《安置房屋确认表》、《安置房屋面积、价格确认表》安置户名称不一致。
处理意见:以市住建局出具的《安置房屋确认表》、《安置房屋面积、价格确认表》中的安置户名称为准办理不动产权证,其他安置小区出现类似问题参照本处理意见办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