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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754W/2026-0015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9-11 |
| 责任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6-09-11 |
| 名 称: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6年第19次(十八届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2.4 灵武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15 -
附件1.灵武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专家名单 - 36 -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障畜牧业健康平稳发展。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l.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73号(2022年6月29日发布)要求,畜牧业相关动物疫病主要包括:
l.3.1 一类动物疫病
口蹄疫、猪水疱病、非洲猪瘟、尼帕病毒性脑炎、非洲马瘟、牛海绵状脑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痒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l.3.2 二类动物疫病
多种动物共患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日本脑炎、棘球蚴病、日本血吸虫病。
牛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外阴阴道炎)、牛结核病。
绵羊和山羊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马病: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猪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
禽病:新城疫、鸭瘟、小鹅瘟。
兔病:兔出血症。
蜜蜂病: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l.3.3 三类动物疫病
多种动物共患病:伪狂犬病、轮状病毒感染、产气荚膜梭菌病、大肠杆菌病、巴氏杆菌病、沙门氏菌病、李氏杆菌病、链球菌病、溶血性曼氏杆菌病、副结核病、类鼻疽、支原体病、衣原体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钩端螺旋体病、东毕吸虫病、华支睾吸虫病、囊尾蚴病、片形吸虫病、旋毛虫病、血矛线虫病、弓形虫病、伊氏锥虫病、隐孢子虫病。
牛病:牛病毒性腹泻、牛恶性卡他热、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牛流行热、牛冠状病毒感染、牛赤羽病、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梨形虫病、牛无浆体病。
绵羊和山羊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绵羊肺腺瘤病、羊传染性脓疱皮炎、干酪性淋巴结炎、羊梨形虫病、羊无浆体病。
马病: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流感、马腺疫、马鼻肺炎、马病毒性动脉炎、马传染性子宫炎、马媾疫、马梨形虫病。
猪病:猪细小病毒感染、猪丹毒、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波氏菌病、猪圆环病毒病、格拉瑟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感、猪丁型冠状病毒感染、猪塞内卡病毒感染、仔猪红痢、猪痢疾、猪增生性肠病。
禽病: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禽白血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病、禽痘、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鸡传染性鼻炎、禽坦布苏病毒感染、禽腺病毒感染、鸡传染性贫血、禽偏肺病毒感染、鸡红螨病、鸡坏死性肠炎、鸭呼肠孤病毒感染。
兔病:兔波氏菌病、兔球虫病。
蚕、蜂病:蚕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蚕微粒子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嵌杯病毒感染、猫传染性腹膜炎、犬巴贝斯虫病、利什曼原虫病。
l.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依靠科学、果断处置,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灵武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与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共同组成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
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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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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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灵武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副总指挥为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应急处置直接责任人。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情况复杂,超出重大疫病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局、文化旅游广电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科学技术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等。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安排部署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防范工作;审议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置;负责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事件详情,贯彻上级部门的处置意见;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事发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草案;负责一般动物疫情事件的信息发布、善后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的审议工作;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防控工作。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防护意识和能力。组织和指导涉事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委网信办:负责监测涉灵动物疫情相关信息,及时报管违法违规或不实信息,指导涉事部门做好舆情处置及引导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加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高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能力。
市科学技术局:配合支持动物疫病领域科技创新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突发疫情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负责维护疫区社会治安,依法查处打击妨碍防疫、扑疫的违法行为。负责做好疫情立案调查和疫点、疫区的封锁工作,协助做好强制扑杀以及临时消毒检查站设立等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对因疫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
市财政局:将年度动物防疫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时疫情紧急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运动物及其产品,防止客运和货运车辆从疫区运出畜禽及其产品。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调配和储备;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检查、督导防控工作。根据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县区通报疫情。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配合发改等部门协调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卫生健康局:协同市农业农村局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畜共患病病例及疑似病例的隔离与救治,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监测;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承担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领域人民群众的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涉疫非法出版物行政执法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加强流通领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坚决禁止无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的动物及其产品上市,督促市场开办方及经营主体按要求开展市场消毒、记录等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疫情发生时,依法关闭市场,并对流通领域的涉疫公共场所、物品等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加强动物产品质量监管,认真做好生产和流通环节动物性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测,保证食品安全。
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辖区内湖泊湿地及周围环境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野禽、候鸟的活动情况,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和疫病监测工作,加强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的监管,妥善处置病死畜禽。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协调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采样送检工作,分别送至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自治区森防总站(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法从事犬类交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违规犬只予以没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应急预案制定和修改,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3.1疫情封控组
组长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副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市农业农村局);执行疫区封锁和现场处置(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关闭屠宰场(市农业农村局);关闭活畜禽交易市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物资采购、调运和发放(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2.3.2 疫情防控组
组长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副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负责疫情的预测、预警、诊断、报告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紧急免疫等防控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疫情、病媒生物监测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做好消杀等技术指导和服务(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相关样本采集和检测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
2.3.3 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副组长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科学技术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人畜共患病病例及疑似病例的隔离与救治(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流行病学调查(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市卫生健康局);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监测(市卫生健康局);承担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市卫生健康局、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保障应急处置人员及药品等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2.3.4 宣传舆情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市委网信办
成员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负责疫情处置相关新闻审核、发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委宣传部、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领域人民群众的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市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网络管理和舆情监测,做好媒体舆论引导,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及时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2.3.5善后处理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副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落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保障市场供应及市场物价的稳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按程序开展灾害补偿工作(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中工作人员的抚恤发放(市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工作需要,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灵武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排查、控制、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落实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和控制措施;编制、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灵武市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应急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或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疫情扩散蔓延趋势、危害程度和范围等;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督导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其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辖区内实际情况确定,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详细人员名单见附件),邀请自治区、银川市及本市级有关专家成立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及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疫情确认、防控技术指导等支持。
2.6.1 主要职责: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灵武市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的要求做好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要负责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按照《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3.2.1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区2个以上相邻地(市)或者5个县(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地级市内有3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呈大面积扩散蔓延态势,并感染到人。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区2个以上相邻地(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全区在2个以上相邻地(市)或者8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呈大面积扩散蔓延态势。
(4)动物发生牛海绵状脑病等外来人畜共患病或非洲马瘟等外来动物传染病。
(5)自治区指挥机构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2.2 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区2个—4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出现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引发的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区1个地级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在区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全区5个—7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4)在1个潜伏期内,在全区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其他一类、二类动物疫情。
(5)在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
(6)自治区指挥机构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2.3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在银川市内1个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在银川市内1个县(市、区)发生口蹄疫疫情。
(3)在银川市内2个—3个县(市、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4)在1个潜伏期内,银川市内3个—5个县(市、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鸡新城疫等动物疫情。
(5)在1个潜伏期内,银川市内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动物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出现人感染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6)二、三类动物疫病在银川市内3个以上县(市、区)呈暴发流行。
3.2.4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在1个潜伏期内,在我市1个乡(镇)发生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非洲猪瘟、鸡新城疫等动物疫情。
(2)在1个潜伏期内,在我市1个乡(镇)发生动物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出现人感染病例且存在扩散趋势。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乡(镇)呈暴发流行。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按照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银川市、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情况,按照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做好应对;接到可能导致较大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后,按照银川市政府或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做好应对;在接到可能导致一般级别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信息后,按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根据本预案做好预警准备和预防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性质、特点、疫情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解除后及时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涉事乡镇人民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市人民政府;
②农业农村部门;
③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
④各相关科研院校;
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⑥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诊疗机构的业务人员;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1.2报告形式
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4.1.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银川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怀疑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至自治区、银川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市农业农村局。
4.1.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病的动物种类、存栏数、免疫情况、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
(6)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2.1 报告方式和内容
对一般、较大或者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动物疫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银川市委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对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动物疫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银川市、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银川市、自治区党委、政府。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概况,疫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信息要按照疫情分级标准,注明疫情级别。
4.2.2应急联络员
在疫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首报突发较大及以上疫情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工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告。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及时上报,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达到一般级时,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制定先期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超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置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处置,现场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
必要时,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可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报告,邀请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依次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或恐慌。动物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或已蔓延,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4.4.1Ⅰ级、Ⅱ级响应
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I级响应、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的命令,并按照自治区政府、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4.2Ⅲ级响应
突发较大级别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按照银川市政府、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4.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时,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相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邀请自治区和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动物疫情发生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1Ⅰ、Ⅱ级响应措施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I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机制、自治区指挥机构启动Ⅱ级(重大)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集相关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4.5.2Ⅲ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集相关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4.5.3Ⅳ级的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级别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动物疫情情况,提出启动Ⅳ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级别,研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处置措施
①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 组织依法设置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⑦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农业农村局处置措施
①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③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
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培训和督导检查。
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培训。
⑦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增强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⑧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动物疫情达到一般级(Ⅳ级)以上,需要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规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长由市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副指挥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专家组组长、疫情处置组组长、医疗救治组组长、新闻宣传组组长、善后处理组组长等组成。现场指挥长有权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
超出市级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现场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处置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请求银川市、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领导赶赴现场,指导现场指挥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在依法获得授权或根据上级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市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突发重大以上动物疫情处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突发较大及一般动物疫情处置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仅限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涉宁动物疫情)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动物疫情病种及监测和预警情况,动物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死亡动物及同群动物数量,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数量,动物疫情处置进展情况等,事件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
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的特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疫苗接种、配备特种防护服、血清监测等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管理,严格实施进出疫区人员消毒。
突发动物疫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征用、调运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病例,彻底消毒后,经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或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合格,由原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响应。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健、市场监管、交通等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要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疫情监测、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溯、应急防控物资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所需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在保证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和改革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加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高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能力。市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并负责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新。
市工信局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市交通局要保障应急处置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放行,优先安排紧急防控物资的调运。
市公安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筛查、隔离、治疗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局开展工作。
6.1.1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开放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屠宰厂(场),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1.2灾害补偿
因扑灭和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包括损失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等。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场所、运输工具等,要按规定及时归还、补偿。
6.1.3抚恤和补助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不幸感染人畜共患病或造成伤亡的工作人员给予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助。
6.1.4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疫区动物养殖户等的安置、安抚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2.1特别重大或重大(Ⅰ级、Ⅱ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调查评估;较大或一般(Ⅲ级、Ⅳ级)动物疫情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调查评估。
6.2.2突发动物疫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形成处置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工作报告,报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并抄送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的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3.1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7.3.2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2)我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在我区曾发生过,但已消灭的动物疫病。
(3)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4)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5)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6)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值班办公室电话为:0951-4030888,传真电话为:0951-4027231。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7月17日印发的《灵武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灵政办发〔2023〕36号)自动废止。
2.动物疫情报告(模板)
3.灵武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灵武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
专家名单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1 | 王晓亮 | 自治区动物疾控中心 | 研究员 | 13595011767 |
2 | 罗锐 |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高级兽医师 | 13469616466 |
3 | 李知新 | 自治区动物疾控中心 | 研究员 | 13409586805 |
4 | 王小龙 | 银川市动物疾控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13995286498 |
5 | 曹晓真 | 银川市动物疾控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13639503779 |
6 | 马建春 | 银川市动物疾控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13099516298 |
7 | 李学军 |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 高级兽医师 | 13995396333 |
8 | 王占林 | 灵武市动物疾控中心 | 高级畜牧师 | 13995172438 |
9 | 刘志英 | 灵武市动物疾控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13995396325 |
10 | 刘斌 | 灵武市动物疾控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13895621096 |
11 | 杨生智 | 灵武市动物疾控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13995396313 |
12 | 张凤霞 | 灵武市动物疾控中心 | 高级畜牧师 | 13709510542 |
13 | 王丽娟 | 灵武市动物疾控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13895396628 |
14 | 任杰 | 灵武市动物疾控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13995203323 |
15 | 余勤 | 灵武市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 | 高级兽医师 | 13995396388 |
16 | 李学军 | 灵武市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 | 高级兽医师 | 13895658388 |
17 | 史春芳 | 灵武市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 | 高级兽医师 | 13995396349 |
灵武市XX乡(镇)XX村(小区)发生
疑似XX动物疫情的报告(首报)
XX农业农村局/市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XX时,XX(报告单位)接到XX(责任单位、责任人)电话等(报送方式)报告称,XX县XX乡镇XX村发生XX(畜禽种类)异常死亡。XX立即指派XX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场情况
简述突发事件情况,内容包括发现时间、发现地点、发现过程、疑似涉疫养殖场(户)存栏、发病、死亡畜禽数量,发病畜禽临床特征、初步临床诊断疑似动物疫情种类等基本信息。
说明采样检测情况,包括采样机构、采样品种及数量,送检时间、送检机构、预计检测结果出具时间,如需复检确诊需写明复检送检时间、复检机构和预计复检结果出具时间。
二、现场采取应急措施
简述对疑似涉疫养殖场(户)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限制易感动物或人员移动、对疑似涉疫养殖场(户)封控、消杀、开展流调等措施。
三、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疑似动物疫情确诊后应采取的措施,如召开应急指挥会议、启动XX级响应、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扑杀、紧急免疫、设卡封控、禁止易感动物调运等后续应急处置措施。
XXXX
XX年XX月XX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