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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12MB1647965B/2024-0024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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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0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23 |
名 称: |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七中学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提升灵武市第七中学周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灵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决定对第七中学周边环境整治项目所涉及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目的
规划用途为幼儿园、小学、道路、城市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中山街北延伸段,西至原职业中学,南至307国道绿化带,北至灵武农场排水沟(宁夏鼎夏酒业有限公司不在此范围)。
三、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征收实施部门: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区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五、征收补偿安置签约期限及签约地点
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
签约地点: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二楼209、211室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第七中学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举报电话:0951-4513466(转纪检监察室)
附件:灵武市第七中学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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